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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与家庭部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卫生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与家庭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实施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与家庭部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同意签订二○○二年至二○○六年执行计划,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主要在下列领域继续开展合作:
(一)卫生政策和研究;
(二)医学毕业后教育和科研;
(三)健康状况调查;
(四)疾病防治;
(五)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六)妇幼卫生:
(七)传统医学。

第二条



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互相交换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医学文献和出版物以及健康教育资料。

第三条



双方互相邀请专家和研究人员参加卫生和医学科学会议。邀请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有关会议的情况,并在邀请信上说明有关费用情况。

第四条



双方互相派遣卫生和医学专家和考察组,共同开展工作和交流经验,各方每年不超过十五人周。双方都应在出访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有关专家的姓名、性别、职务、考察提纲、逗留时间和使用的语言。

第五条



根据本执行计划第四条派出的访问人员,国际往返旅费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承担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根据本合作协定第六条派出的人员,在接待方国家访问期间,如遇突然生病或意外事故,接待方应提供免费医疗

第六条



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卫生和医学机构建立直接的合作和交流,所需费用由两国各自有关机构承担。

第七条



本执行计划自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程序并相互通知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执行计划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罗马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罗马尼亚卫生与家庭部
代  表            代  表
张文康             包尔托什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