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八年至二000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在文化、教育、体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1993年6月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就1998年、1999年和2000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同克罗地亚科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一、文化和艺术
第二条 双方将支持互换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展览内容和展期及随展人数将另行商定。 1.克罗地亚共和国希望于1999年在北京和在华其它城市举办“克罗地亚现代版画展”。 2.克罗地亚共和国希望于2000年在北京举办“克罗地亚雕塑一千年”展,该展将在另签合同的基础上付诸实施。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艺术摄影展。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中国美术家参加在里耶卡举办的每两年一届的国际绘画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克罗地亚美术家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的相应的国际美术展。 2.双方将互换一个艺术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五条 双方支持中克两国文物保护部门之间的直接合作。 克罗地亚共和国文化部文保局希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在互换两国文物专家和交流两国文物现状信息方面建立合作。 专家和访问期限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1.克罗地亚共和国希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组织一个京剧团在克罗地亚境内演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邀请萨格勒布四重奏组访华。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于1999年邀请中国民间艺术团30人参加萨格勒布国际民间艺术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8年下半年邀请克罗地亚民间艺术团30人访问中国。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于2000年邀请中国木偶团20人参加萨格勒布国际木偶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邀请克罗地亚木偶团20人访问中国。 第九条 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一个中国少儿艺术团参加什贝尼克国际儿童艺术节。访问时间和人数将另行商定。 第十条 克罗地亚共和国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将邀请一名中国民乐教授赴格罗日尼杨国际音乐青年文化中心为青年音乐工作者培训班讲课。 第十一条 1999年双方将举办电影周和动画片周,以介绍对方国家的影片。 第十二条 克罗地亚共和国希望在华举办萨格勒布“米罗斯拉夫.克尔莱扎”辞书出版社组织的“克罗地亚百科全书500周年”展览。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商定。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4人文学家代表团,为期10天。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一名中国文学家参加萨格勒布文学讨论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一名克罗地亚文学家参加在华举办的国际文学聚会。 第十五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出版汉克词典和克汉词典以及其它出版物,并为此互派3人的出版代表团,为期10天以内。 第十六条 双方支持科学和文学专业翻译家的交流。访问人数和时间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双方将支持互相翻译克罗地亚和中国作家的优秀作品和其它作品。 第十八条 克罗地亚共和国建议萨格勒布国际出版物常设展览机构与中国有关出版社继续合作。 第十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进行直接合作,为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一个专家代表团,为期一周。专家人数和访问日期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画廊和档案馆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就交换专家、出版物和文献进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就交换节目和专业人员进行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委员会进行合作。为此将探讨对国际项目共同参与和合作的可能性。
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大学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特别是业已建立的合作关系。 已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交换学者,具体事宜将由这些学校自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两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派遣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如一方需要增加奖学金名额,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第二十五条 双方支持在对方高等院校学习对方的语言及文学。为此,双方将创造条件设立汉语和克罗地亚语教研室和中心。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及经费情况,并根据对等原则,互换语言教师。具体事宜另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将就有关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由三至五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考察,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体育
第二十八条 双方支持体育领域的合作,具体事宜将由国家体育主管机构另行商定。
四、新闻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记协和通讯社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流。
五、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互派代表团的规定: 1.派遣国应将所派人员情况和访问要求至迟在派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国; 2.接待国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四十天内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国作出答复; 3.派遣国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20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国。 第三十一条 互派展览的主要规定: 1.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展国提供筹办展览所必须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海报和其它宣传资料)。 2.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四天将展品送交接展国。 3.接展国将保证展品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破损或毁坏等情况,接展国应向送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予以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展国负担。 4.未经送展国同意,接展国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三十二条 互派留学人员的主要规定: 1.派遣国至迟在每年五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名单及所需材料交接受国;接受国至迟在当年七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的安排结果通知派遣国。 2.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学制规定安排,进修人员的专业进修期限为一年(不包括补习语言时间)。 3.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专业进修人员应基本掌握接受国语言。一些优秀专家经商接受国同意后,亦可使用英语为工作语言。接受国应为不懂接受国语言的大学生安排必要的语言培训。 第三十三条 互换教员的主要规定: 派遣国至迟于当年五月底前向接受国提交下一学年的教员名单; 教员至少工作一个学年,有可能的话最多延长到两个学年。
六、财务条款
第三十四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财务规定: 1.派遣国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代表团和人员的住宿、膳食、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和文娱活动费,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费; 3.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待国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三十五条 互派艺术团组的财务规定: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组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及乐器的往返运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的住宿、膳食(包餐,演出时提供点心和饮料)、配备翻译、交通费(如果是大团的话,届时应配备专车),为确保演出所需的组织和宣传工作的费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费; 3.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待国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三十六条 互派展览的财务规定: 1.送展国负担将展品送至接展国首都的往返运费及保险费; 2.接展国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费、展厅租用费、印制目录和海报的费用、宣传费和保证展出所必须的其它技术费用; 3.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互派留学人员(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的财务规定: 派遣国负担奖学金生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而接受国负担其自首都至学习地点间的往返区间交通费。 双方根据对等原则向在本国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提供相应的生活费学费(含住宿、用膳、医疗保险、市内交通、零用费等)。 第三十八条 互换教员的财务规定: 双方保证提供本国教研室需要的专业书籍。 派遣国负担教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国负担其自首都至工作地点的往返交通费。 双方免费为教员提供适当的住房。接受国负担取暖、水电和煤气的费用。 双方还应保证: --根据两国国家条例所确认的对在克或在华工作的外国教员所规定的工资数额提供工资; --提供符合国家法规的医疗保险; --提供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本计划自双方呈上核准并经外交途径确认之日起生效,至2000年底有效。 第四十条 本计划于1998年2月2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克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博若.比什库皮奇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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