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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部2002-2004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1992年11月6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2002~2004年合作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各自国家的文化生活信息,包括文物古迹保护方面的活动。

第二条


摩方于计划有效期内在北京举办一个综合艺术展,随展2人,为期10天。

第三条


中方于计划有效期内派出一个歌舞团(30人)来摩演出,为期7天。

第四条


双方将互派室内乐小组参加对方国家有代表性的某一音乐活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家协会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对应的组织于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代表团(5人以内),为期1周。

第六条


摩方将在基希讷乌的一所公共图书馆中开办一个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信息资料处。中方将提供国际通用语言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的资料。

第七条


双方将研究互相翻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作家作品的可能性。

二、一般条款

第八条


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人员时,至迟须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懂何种外语等告知对方。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是否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于派出前一个月告知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第九条


为完成展览的筹备和布置,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6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展览宣传工作所需的材料,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5天运到展出地点;接待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和安全所需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柬等做必要的宣传。

三、财务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送出方负担展品运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受方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场地租金、广告费以及国内运输费。展品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接受方必须向送出方提供有关展品在其国内受损情况的有关材料,以便送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一条


派出方负担艺术团的布景、道具、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接待方负担组织演出、包括场地租金、广告费及道具、乐器的国内运输费。

第十二条


本计划所列来往人员,包括艺术团组、随展人员及其他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
派出方负担至对方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交通、零用金和紧急医疗费。

第十三条


计划外的其它交流项目的费用负担方法由双方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四、最后条款

第十四条


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它活动和交流的可能性,包括经双方同意由派出方提出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2004年12月31日失效。
本计划于2001年7月20日在基希讷乌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摩尔多瓦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种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文化部代表                 文化部代表
林贞龙                   扬.珀古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