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2005--2008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根据1992年8月2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大众传播、青年、体育等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使两国人民受益,两国政府就2005--2008年文化交流达成以下协议:
一、访问
(一)双方鼓励并协助两国艺术家、文化艺术管理人员、策展人和文物管理人员建立直接联系和互访。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二、文化艺术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2个表演艺术团组,总人数不超过30人,各停留10天。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一个艺术展览,在接待国向公众展出。具体展出内容和展期等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马耳他相应的文学、艺术组织互换一个不超过5人的代表团,访问一周,商讨文化交流合作事宜。
(五)双方鼓励设在瓦莱塔的中国文化中心与马耳他相关的合作伙伴友好合作,向公众提供优质、普及性的文化项目,特别是信息、培训和各类活动等。
三、文化遗产修复和保护
(六)双方应探索并促进在文化遗产领域的交流,包括对藏品的管理和陈列、博物馆及其陈列设计,还有保护与修复。双方应努力探索并推动文化遗产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工作人员的交流。
(七)双方鼓励、支持并推动中国文物研究所与马耳他遗产委员会在文物保护技术方面合作。合作内容包括联合开展文物保护的技术项目,开展专业人员、培训项目及创意方面的交流,从而实现推动文物保护技术的发展。本年度内的课题是“古代铁质文物保护综合研究”。
四、大众传播
(八)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新闻和出版界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九)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青年
(十)双方支持两国青年组织和青年之间开展的交流与合作。
六、体育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开展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将由两国相应的体育组织或协会直接商定。
七、组织及财务规定
(十二)根据本计划派往对方国家的交流访问人员将由派遣方选定,要求派出人员会说英语。
(十三)派遣方应至少提前12个月向接待方提出表演艺术团组或展览的交流项目。接待方得知后,应在不超过2个月的时间内答复派遣方。
(十四)派遣方应负担派出人员往返于对方国家首都的国际旅费。
(十五)派遣方应负担演展团组的演出道具和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十六)接待方应负担到访人员在停留期间的食宿、零用和当地交通等费用。
(十七)接待方应负责安排演出或展览的一切事宜,并负担相关的场租费、宣传费等费用。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承办机构另行商定。
(十八)派遣方应至少提前两周将派出人员赴访的行程安排和交通方式告知接待方。
八、总则
(十九)本计划不妨碍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共同接受的其他交流。
(二十)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