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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2007-2011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的相互了解,加强双方文化合作,根据一九九三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及两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和国内法律,特制订2007- 2011年文化交流计划(以下简称“该计划”)。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5人以内政府文化代表团,为期5天。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各类文化机构和专家根据互惠原则进行直接合作,同时鼓励交换各自境内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的信息,如艺术节、论坛、会议、比赛、艺术双年展、艺术展览、研讨会及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文化领域的公共机构和地方部门,以及艺术中心、博物馆、协会和文化组织间进行直接合作。欲建立这种合作的机构间将通过单独协议确定合作方式以及文化交流的内容和财务条款。

第四条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如小说),鼓励两国作家协会和文学翻译家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鼓励诗人和作家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有关国际性活动。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每年一届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
--每年一届的北京国际出版论坛
--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
--青海湖国际诗歌节
立方推荐中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每年一届的维尔纽斯国际书展;
--每年一届的“诗歌之春”国际诗歌节;
--每年一届的“北欧之夏”国际文学论坛;
--“书之春”国际文学节。
参加上述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五条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创造机会向立陶宛公众展示中国音乐艺术并向中国公众展示立陶宛音乐艺术。双方鼓励两国音乐会组织机构间的合作,鼓励音乐、歌剧、芭蕾和舞蹈演员、独奏家、作曲家、指挥家、编舞、舞美和服装设计者及其他表演艺术专家间的交流。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每年10月在上海举办的上海国际艺术节;
--每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相约北京”联欢活动;
--每年9月在北京举办的北京国际音乐节;
--在成都举办的两年一度的中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
立方推荐中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维尔纽斯艺术节;
--“伊斯.阿提”年度当代音乐节;
--克里斯图帕斯夏季艺术节;
--在维尔纽斯、考纳斯和克莱德达举办的年度国际爵士音乐节;
--帕宰伊斯里斯的年度音乐节;
--“盖达”年度当代音乐节;
--“约拿音乐”年度音乐艺术新成就音乐节。
相互参加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业余艺术机构间的合作。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鼓励两国民间和业余的艺术家团体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民俗艺术比赛和民间戏剧艺术节活动。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中国国际民间艺术节;
立方推荐中方民俗艺术团考虑参加维尔纽斯“思康巴.康克里哀”国际民俗艺术节和考纳斯“阿提塔利亚.朗兹吉埃”民俗艺术节。
相互参加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七条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鼓励两国在舞蹈领域的信息交流,相互邀请舞蹈团参加舞蹈节和研讨会活动。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2008年6月在新疆举办的国际民族舞蹈节。
立方推荐中方民俗艺术团考虑参加“波罗的海新舞蹈”艺术节。
相互参加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八条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鼓励两国博物馆和当代艺术展览的交流。双方将就展览的条件、日期和地点进行协商。
双方鼓励两国美术、实用美术和摄影机构间的双边合作,包括专家和评论家的交流。
双方鼓励两国美术家和实用美术家相互参加国际艺术创作营和创作研讨会活动。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一次摄影展。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
立方推荐中方考虑参加立陶宛“平台”国际当代艺术节的可能性。
相互参加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九条



双方将为中立两国电影人之间的合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支持对方国家的电影根据本国各电影节章程,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双方将支持对方国在本国举办电影周。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上海国际电影节;
--中国国际儿童电影节;
--长春电影节。
立方推荐中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电影之春”国际电影节;
--“网络”国际短片电影节;
--国际儿童电影节;
--国际女性作品电影节;
--国际纪录片电影节。
相互参加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和博物馆际之间的直接合作。双方将支持就可能存在的有关立陶宛的中文历史和档案资料以及有关中国的立陶宛文资料的追踪、研究和出版进行合作。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向对方国专家在本国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进行研究工作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



双方将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进行合作,鼓励两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家和机构之间就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方面的信息、知识和出版物进行交流。
本计划有效期内,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间将互换代表团。代表团访问的时间和人数将由上述机构商定。
遵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防止文物非法进出口和转移的公约》,双方将就防止文物非法贸易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



双方将加强合作,互换知识产权立法的相关信息,鼓励两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三条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同意在可能的范围内,以接待方官方正式邀请的形式,互换文化代表团和艺术专家。鉴于两国地理位置相隔遥远,派出方应至少提前6个月被告知将举办的活动,正式邀请应至少提前2个月发出。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支持20人以内艺术团的交流,为期不超过5天。

第十四条



在互派代表团、访问人员、艺术家和文化活动的参加人员时,双方同意承担以下责任:
派出方
1.负担代表团、访问人员、艺术家和文化活动参加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负担艺术活动所需物资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
3.根据各自惯例及财务规定支付表演者报酬。
接待方
1.负担代表团、访问人员、艺术家和参加文化活动人员的食宿费用(或按照派出方的要求,依据接待方的法规,支付每日的生活津贴);
2.负担接待方境内的运输费用;
3.支付翻译费用;
4.支付场地或剧场的租金。
本计划各条款并不排除两国间任何其他形式的合作。本计划内的交流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可提出实施其他项目的建议,这些实施项目将另行约定。
除另行约定外,涉及本计划实施的财务事宜将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有关本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将通过谈判解决。

第十六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本计划的修改和补充仅以双方书面同意为准。
本计划于二○○七年十月四日在维尔纽斯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立陶宛文、英文书就。所有文本均有同等效力。如对本计划条款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约纳斯.尤恰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