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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人员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持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的缔约双方公民--仅限于停留不超过30日的临时访问人员以及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常驻的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入境、出境及过境缔约另一方免办签证。
二、上述缔约双方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30日,应在入境后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三、此条亦适用于上述公民的家庭成员,即随该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持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对外开放的口岸入、出、过境,并需遵守该国法律规定的有关出入境程序。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该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但有关国际公约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少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外交途径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境内或终止其在本国境内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等原因,缔约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至少提前7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签署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的样本。
二、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样式,应提前30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之样本。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因参加其他国际条约而引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解释或执行中出现分歧,应通过协商或谈判方式解决。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部分的生效应同本协定关于生效问题的条款一致。

第十条

本协定所述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不包括公务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

一、缔约双方完成关于本协定生效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在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31日生效。
二、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第90日失效。
本协定于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在瓦莱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政府
代   表                            代   表
柴 玺                              塞西莉亚.阿塔德皮罗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