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1998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双方”),
认识到旅游对各自国家经济及促进两国人民之间了解和友好关系的重要性,
考虑到双方愿意采取旨在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的行动,以保证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确信有必要加强旅游领域内的积极合作,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对发展和加强两国间旅游合作关系予以特别关注,以增进两国人民对对方国家生活、历史和文化的相互了解。为此,双方将对对方国家组织的主题性专项活动及国际性的会议、研讨会、展览、体育活动和音乐及戏剧节予以特别关注。
第二条
双方将努力加强旨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合作。双方将鼓励交换专家,以促进人员往来和旅游营销,并在旅游教育、培训及技术调研方面加强合作,以更好地保护、开发和管理旅游资源。
第三条
双方将加强:
(一)在保护历史性建筑以用于旅游业方面的合作:
(二)在交换出版物和旅游信息方面的合作;
(三)在促进设立旅游合资企业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双方在认为必要时,将由双方旅游局协商在对方国家互相开设旅游办事处事宜。旅游办事处是官方设立的非营利机构,旨在向驻在国宣传本国旅游业,并遵守驻在国的法律。
第五条
双方将努力进一步发展在旅游领域内国际讨论会方面的合作,并交换此方面有关成就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双方认为本协定是两国未来旅游业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在瓦莱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旅游局局长 马耳他旅游、个体经营
事务部长
何光(日+韦) 卡门努.韦拉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