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为适当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就第十一条第三款举行会谈,并就以下达成一致意见:在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双方认为,对于间接支付给政府或本款所提及机构的利息,如果是基于该政府或机构对直接提供贷款的政策或管理限制,而且该政府或机构是该项利息的最终受益所有人,该项利息应有资格享受本款的待遇。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任何未解决的或将来的个案。
本谅解备忘录于2014 年6 月16 日在维也纳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德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代表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代表
王文钦 海因茨.伊劳塞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