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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关于中奥节能环保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2006年6月6日)

基于两国间传统友好关系,为支持中奥双方在节能环保领域(含可再生能源,下同)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就中奥节能环保领域合作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中奥两国在节能环保领域合作的目标是:
(一)就节能环保政策机制、管理制度、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进行交流,并相互理解和合作。
(二)支持两国相关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的合作。
(三)增进两国友谊,促进两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中奥两国节能环保领域合作的主要领域:
(一)废水处理技术研究和使用(如造纸废水处理);
(二)能源和资源节约(如低能耗建筑、木材有效利用等);
(三)废弃物有效和可持续利用(如循环利用技术及管理、城市垃圾处理及再利用、工业垃圾处理技术与设备等);
(四)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柴油、太阳能、风能、小水电及生物质能源);
(五)大气污染防治(如促进开展CDM项目);
(六)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领域。

第三条

中奥两国节能环保领域合作的具体措施和活动的可能形式,举例如下:
(一)政府层面的对话;
(二)研讨会;
(三)技术推介会;
(四)专家和企业间信息交流;
(五)示范项目;
(六)人员培训;
(七)代表团互访。
研讨会、技术推介会、培训、信息交流与示范项目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第四条

中方的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奥方的主管部门为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双方分别成立工作组,各由一位副主任(部长)出任主席,工作组中应有一些专家。合作备忘录中所有活动与措施均由双方一致同意而执行。必要时双方可以请其他机构和企业参与。为监督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双方主席或工作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中国和奥地利举行。

第五条

双方实行的措施和开展的活动均须在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义务的框架中进行,此备忘录不具备任何法律承诺。

第六条

如双方对谅解备忘录的解释或适用产生歧义,则应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双方均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该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在书面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之后失效。已经开始和正在实施的项目不受终止该谅解备忘录的影响。
本谅解备忘录可经双方一致同意加以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须书面进行。修改和补充后的文本生效时间应予以书面注明。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六年六月六日在维也纳由双方代表在一式两份的文本上签字,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奥地利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表  联邦经济与劳动部代表
姜伟新           约瑟夫.迈尔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