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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2001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现存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文化知识的相互传播,并支持全面发展多层次的文化合作和伙伴关系。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成立一个文化和教育合作混合委员会,该混委会每隔三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举行会议。
除轮流举行会议外,缔约方的任何一方都可召集混委会开会。会议举办国的代表团团长将担任会议主席。
二、混委会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制定下一个三年文化和教育交流计划,内容包括:具体交流项目、合作的方式方法以及有关的组织规定和财务规定。混委会还将对文化和教育交流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艺术家及艺术机构在文学、戏剧、音乐、舞蹈、出版、摄影等领域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及时通报在各自国家举办的大型国内、国际文化活动并鼓励对方文化团体积极参加。

第五条

缔约双方欢迎在对方国家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并将根据各自法律和经济条件为艺术团体参加此类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

缔约双方欢迎在展览方面进行合作,并鼓励两国在美术领域的人员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文物保护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的合作,鼓励有关专家进行直接交流。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在电影、广播、电视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自费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
(二)根据大学合作计划交换教师、学者和科学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讲学、考察和研究。
(三)根据各自需要,聘请对方的语言及其他专业教师到本国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教。
(四)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进行校际间合作与交流。
(五)促进双方在深入了解两国的教育体制,特别是深入了解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授课体系、成人教育以及学校的艺术和音乐教育方面的合作。
(六)鼓励两国为教师的培训和进修制定措施。
(七)根据需要和可能交换教育代表团。
(八)鼓励对方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九)考察相互承认两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前提条件。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青年组织之间的人员和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欢迎两国在体育领域进行合作,鼓励体育组织之间的直接接触以及互换体育方面的资料和文献。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并在对等的基础上,给为执行文化和教育交流计划而被派往对方国家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本协定不妨碍与本协定目的一致的其他文化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法顺延。

第十六条

本协定自双方各自完成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二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本协定于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在维也纳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贝尼塔.费雷罗瓦尔德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