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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希腊水利常设委员会章程
(1959年6月18日订于雅典)

第一条

根据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和希腊王国就共同关心的水利问题签订的协定,成立一个南斯拉夫-希腊水利常设委员会。

第二条

根据上述协定第一条第1款,委员会将负责研究与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水利问题。

第三条

根据本章程第二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承担委托给它的水利项目和工程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特别是:
1.对缔约国之间交换的有关采取的措施和规划的水利工程方面的信息进行检查。
2.对拟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工程,包括有关技术和经济方面的研究,准备意见和提出建议;
3.对于提出的工程从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技术和经济观点方面进行评价,并对这类工程的实施方面提出咨询;
4.检查和验收合建工程;
5.进行现场查勘和调查;
6.组织交换水利方面的情况和水文气象资料;
7.为友好方式解决争端提出建议。
常设委员会可以向双方政府就上述的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提出建议。
双方政府保留直接处理在常设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的权利。

第四条

委员会由10人组成。每一国由5名代表组成代表团参加委员会,并为每一名代表任命了一名代理人。各缔约国还可选派专家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必要时,常设委员会可以成立由常设委员会的成员,或他们的代理人,或专家组成的分委员会。

第五条

常设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双方代表团团长商议,可以举行特别会议。
会议经双方政府预先商议,轮流在塞萨洛尼基(希)、斯科普里(南)或其它地方举行。
每次会议由提供会议地点的缔约国一方的代表团团长召集并经另一方代表团团长同意。

第六条

常设委员会会议日程应通过外交途径作出安排。

第七条

承办会议的缔约国一方的代表团团长担任会议主席。
委员会官方语言是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和希腊语。
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决定使用另外一种语言。

第八条

委员会的决议应得到各方代表团至少3名成员的同意。
每次会议记录有两份,由双方代表团团长签字。会议记录将提交双方政府批准。委员会决议在双方政府批准之后具有约束力。
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下,委员会内各缔约国代表团可以在双方政府作出决定之前,建议地方主管当局承建那些要求并授权给他们承担的重要工程,以防止可能的损失。
会议记录以及由常设委员会签署的所有文件,应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第九条

委员会未能达成协议的涉及本章程第八条的问题,应提交两个缔约国政府,经共同协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参加会议的代表的费用由各方自己负担。除非另外商定,常设委员会的其它费用应由缔约国双方均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依照本章程,制定它的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