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希腊共和国农业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希腊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执行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考虑到发展和加强两国的互利合作和友好关系;促进并发展两国农业领域的经济与科技合作,以及希腊共和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应当遵守并执行欧盟的法律,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应在农业领域开展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种植业,包含水果和蔬菜生产;
(二)畜牧生产;
(三)饲料生产;
(四)收后处理和食品加工业;
(五)销售;
(六)农业研究;
(七)推广和培训服务;
(八)农产品储藏;
(九)生物技术;
(十)植物卫生检疫;
(十一)动物卫生与检疫;
(十二)农业机械化;
(十三)农垦;
(十四)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
(十五)渔业和水产养殖。
第二条
双方通过如下途径开展农业领域内的合作:
(一)科技信息和文件交流;
(二)遗传和生物资料交换;
(三)科研开发信息交流;
(四)专家和顾问互访;
(五)在任一方的国家组织培训项目、研讨会及各种会议;
(六)开展三方合作(即与其他国家、欧盟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从而促进经济改革,开发并执行区域项目以提高产量并完善市场体制;
(七)鼓励两国的合作部门和私人企业建立合资企业,包括生产资料和销售领域的合资企业。
第三条
本谅解备忘录第一条中提及的合作内容也将包括如下具体领域:
(一)科技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交流,以及有关橄榄种植和橄榄油生产的联合研究项目;
(二)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科学信息交流。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中希(腊)农业合作联合委员会。该联委会由两国农业部派出人数相等的代表组成。
联委会的职责包括:
(一)推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
(二)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监督联委会两次会议之间的合作动态;
(四)审批具体合作领域的合作意向;
(五)确定到下一次会议之前应完成的合作发展指南和重点。
双方定期在北京和雅典轮流召开联委会,并通过外交渠道确定每次会议的日期。
第五条
有关双方团组、专家及顾问互访的费用,派出方应承担包括食宿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并至少在团组抵达一个月前将访问事宜通知接待方。
双方应寻求一切可能性,确保来自欧盟或其他国际组织及筹资机构的财政资源到位。
若则务资金需由双方共同筹集,则应依据双方各自的财力。
在希腊《政府双边发展援助/合作计划》框架下的活动经费由希腊方提供。
第六条
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应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本谅解备忘录自后一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为五年,并自动延期五年。除非一方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二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希腊政府农业部
代 表 代 表
副部长 农业部主管农业政策秘书长
韩长赋 安.科拉卡斯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