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希腊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希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到发展并加强两国在旅游领域合作的必要性,认识到旅游在促进两国双边关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考虑到1988年4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希腊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以及2004年2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欧洲共同体关于中国旅游团队赴欧共体旅游签证及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旅游领域更广泛而富有成果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本协定的有关内容及各自国家法律发展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以增进历史和文化方面彼此更好的了解。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不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下,为两国游客的往来提供便利,并鼓励两国旅游企业和行业组织间开展合作。
第三条
为使各自国家旅游景点更好地被对方公众所了解,并增加双向游客的往来,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交换旅游信息、刊物和其他促销资料的方式鼓励相互间的旅游促销活动。为此,双方将考虑参加对方境内举办的旅游交易会、展览、研讨会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可能性,同时也将考虑组织旅游业者考察团、旅行及其他大众媒体考察团的可能性。
第四条
考虑到雅典和北京因分别举办2004年和2008年奥运会而建立起来的良好而持久的合作关系,在两国间搭建了一座奥运之桥,双方同意希腊将作为贵宾国,参加2006年或2007年由中国国家旅游局主办的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
第五条
考虑到加强双向游客往来的重要性,双方将鼓励本国的旅行社和其他旅游企业和行业组织积极合作,开展和推广中国和希腊间的团队旅游业务。
第六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法律,鼓励到对方国家进行旅游方面的投资,并为对方国家的旅游投资及旅游合资企业提供便利。
第七条
双方将交换旅游从业人员的有关职业培训信息,并为包括在职培训、相关旅游院校间师生及专家互访和组织旅游官员及学者参加研讨会等在内的各种可能的培训合作项目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希腊共和国将遵照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有关义务履行本协定。
第九条
双方通过双边协商和表述各自主管部门的意见来有效落实本协议,指派数量相等的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并定期举行会议。双方可以邀请来自国有或私营的旅游从业代表参加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将在两国轮流举行,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
委员会每次会议将由会议主办国的代表团团长主持。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国家旅游局,希腊共和国政府指定其旅游部负责本协定的实施。
第十一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988年4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希腊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失效。
本协定在双方完成使协定生效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并自后一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定终止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终止将不影响本协定有效期内制定的项目、方案或计划的实施,双方另有商定除外。
双方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
本协定于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希腊共和国政府代表
邵琪伟 法妮.帕里佩特拉里亚
中国国家旅游局局长 希腊旅游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