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和希腊共和国文化部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国家文物局和希腊共和国(以下简称“希腊”)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
共同认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是双方关系得以更深入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双方更好实现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使命的有效措施。
虑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对人类文化遗产已经构成严重威胁,
虑及双方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已经具备良好的双边合作基础,
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采取必要措施,打击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行为。
二、遭受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的中国文物分类,应根据中国的法律进行;遭受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的希腊文物分类,应根据希腊的法律进行。上述分类不应与两国及两国所处国家共同体的公共秩序规定以及国际法相冲突,也不应违背双方的双边或国际法律义务。
三、双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冲突,涉及到本备忘录可能发生的争议,由双方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应当包括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为此,双方应建立密切持久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
一、为执行本备忘录,双方应交换以下信息:
(一)保护文物特别是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法律规定,以及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采用相同规则和标准建立的禁止出境文物数据库;
(三)文物出境许可证的情况;
(四)文物保护和保存机构的情况;
(五)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案件或事件的信息;
(六)地下、水下文物和考古发现的基本情况;
(七)文物交易的基本程序。
二、上述各项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四条
双方应加强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特别是在文物安全管理、文物市场管理、文物进出境管理、法律起草、信息收集和国际事务协调等领域。
第五条
为执行本备忘录,双方应加强协调,不断完善各自的文物出境许可制度、文物登记制度、被盗文物信息公布制度,以及不受其他国际法或地区性法律约束的文物进境监管制度。
第六条
一、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多边合作事务中,双方应充分协商,协调立场。
二、双方应加强合作,在国际社会唤醒公众、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对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危害性的进一步认识;在协调与第三国的文化关系时与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机构增进合作,与涉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机构减少或者暂停往来。
三、双方应在促使重要文物或重要文化遗址的构件或残件返回其原属国(中国或希腊)方面加强协作,即使这些案例无法适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
四、双方应互相通报在国际文物市场上出现的涉及双方的非法文物,并在有关调查过程中共享与鉴定、登记、追索或归还双方流失文物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双方应建立经常性磋商机制,解决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进一步合作的计划。
第八条
双方各自完成备忘录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本备忘录自后一份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备忘录于2008年2月26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希腊文、中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希腊共和国
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