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希腊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文
(2006)部领字第336号
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2006年8月7日第F.091.3/11/AS639号照会,内容如下:
“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希腊共和国政府确认,希腊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希腊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领事机构,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希腊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希腊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希腊共和国设立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和人员编制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照会及外交部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于北京
希方来文
F.091.3/11/AS 6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
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六年八月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