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1987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友谊,促进科学、文化、教育、新闻、档案、卫生和体育领域合作的愿望,决定签订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一、科 学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间科学领域的合作并促进中国科学院和保加利亚科学院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的执行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保加利亚科学院之间的合作。
二、教 育
第二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间教育领域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人民教育部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高等教育的直接合作协议为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双方各交换一个教育代表团,由四人组成,为期各十天,以了解中等教育的发展、交流经验以及探讨在学前教育、中等教育、普通和职业技术教育等方面合作的可能性。
三、文 化 和 艺 术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文化委员会互派下列艺术团、组: (一)一九八七年 1.中国京剧团访问保加利亚,人数为五十人以内,为期十四天; 2.保加利亚“索非亚独奏家”室内乐团访华,十六人,为期十四天; (二)一九八八年 1.中国民乐团访问保加利亚,人数为十五人,为期十四天; 2.保加利亚民间歌舞团访问中国,人数为六十人,为期十四天; 第五条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文化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将邀请对方表演家参加在各自国家举办的国际比赛和会演。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文化委员会将组织下列展览: (一)一九八七年 1.在保加利亚举办中国美术展览,展出两周,随展人员二人,每人各三周; 2.在保加利亚举办中国唱片展览,展出两周,随展人员二人。每人各两周。 3.在中国举办保加利亚艺术展览,展出两周,随展人员二人,每人各三周; (二)一九八八年 1.在保加利亚举办《中国木版水印画、画册和手工艺术品展览》(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送出),展出两周,随展人员二人,每人各三周; 2.在中国举办保加利亚《儿童图书装帧和插图展览》,展出两周,随展人员二人,每人各三周。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学艺术协会之间的合作,相互交换有关文学、艺术的书籍、报刊杂志和资料。 第八条 保加利亚作家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问中国,中国作家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访问保加利亚,其人数和时间各为四十五人日。 第九条 一九八七年中国美术家协会四川省分会和保加利亚卢赛画院互派美术家小组访问并作画,为期各三周,人数各为三人。 第十条 保加利亚美协和中国相应组织于一九八八年相互组织四川省美术家和卢赛州美术家一九八七年访问保加利亚和中国时所画作品展览(在被访问国展出),各展出两周,随展人员各二人,每人各二周。 第十一条 双方促进签订中国电影机构和保加利亚电影机构之间的合作计划。在计划签订之前,在电影事业领域实现如下合作: 1.互购和互映对方国家的故事片和纪录片。 2.互派电影代表团在对方国家影片交易会映期间或在参加对方国家电影节期间选片和购片,人数各为三人,为期各十天。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影片摄制组到对方国家拍摄纪录片,人数各为四人,为期各三周。 4.一九八七年,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庆节,互办对方国家电影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文化委员会将派出: (一)一九八七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文化委员会互派其所属单位美术家到对方国家考察并交流经验,人数各为三人,为期各十四天; 2.互派声乐教育家讲学和交流经验,人数各为三人,为期三周; 3.互派观察员出席中国艺术节和索非亚国际音乐周,人数各为二人,为期十四天; 4.中国版权专家两人访问保加利亚,为期十四天; 5.中国公共图书馆专家五人访问保加利亚,为期各十天; 6.中国戏剧家访问保加利亚,人数为四人,为期十四天。 (二)一九八八年 1.互派博物馆和文物事业专家访问,人数各为三人,为期各十四天; 2.互派出版、印刷专家访问,人数各为三人,为期各十天; 3.保加利亚民间音乐舞蹈专家访问中国,人数为三人,为期两周; 4.保加利亚公共图书馆专家访问中国,人数为五人,为期各十天; 5.保加利亚版权专家二人访问中国,为期十四天; 6.保加利亚戏剧家访问中国,人数为四人,为期各十四天; 7.中国儿童十人和陪同人员三人赴保加利亚参加第四届“和平旗帜”国际儿童联欢大会,根据大会规则,为期各十天; 8.中国群众文化代表团访问保加利亚,人数为四人,为期十四天。 第十三条 双方将支持通过自己的相应机构和组织,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儿童读物以及其他方面的书籍。 双方出版机构相互提供可资翻译出版的文学作品或其他社科图书目录。 第十四条 保方邀请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参加一九八八年索非亚国际图书博览会,中方邀请《保加利亚书籍和出版物》创作--经济联合企业参加一九八八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具体参加条件和费用等有关问题,各参加方均按对方博览会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双方将鼓励上演对方国家的音乐作品。 第十六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文物保护机构和博物馆之间建立联系并鼓励彼此间的合作。相互间交换这一领域的图书、报刊、杂志和资料。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图书馆之间的合作,鼓励交换图书、报刊杂志和资料。 双方将促进北京图书馆和基里尔和麦托迪人民图书馆建立直接联系以及相互间达成协议的执行,两图书馆将相互交换图书、报刊杂志和资料。 第十八条 双方将促进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唱片总公司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巴尔干之声》唱片公司关于长期合作的意向书。 第十九条 双方相互通报关于在本国举行的、双方感兴趣的代表大会、会议、会演、国际比赛、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文化、科学活动的消息。
四、新闻、广播和电视
第二十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通讯社、报社及记者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鼓励和支持相互派遣的常驻记者或临时记者的活动以及报导有关对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生活以及发展情况的消息;鼓励上述机构和团体交换报刊、图片、新闻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双方广播电台相互提供介绍本国经济、科学、文化、建设、历史、名胜等方面的节目或文字资料;每年交换音乐节目一至二次,每次二小时。 第二十二条 一九八七年双方互派广播记者组到对方国家采访,为期各十四天,人数各为二至三人。 第二十三条 一九八七年或一九八八年双方在事先商定的基础上,互派广播工作人员进行实习和交流经验。 第二十四条 双方电视台相互提供介绍本国新闻、人物、科学和技术、文学艺术、体育、风光、少儿生活和其他生活领域的电视节目或电视片。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对方国家国庆节时互播对方国家提供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一九八八年双方在事先商定的基础上,互派电视代表团或电视摄制组到对方考察、采访,为期两周,人数为三至五人。
五、档 案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档案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相互交换图书、报刊杂志和资料。
六、友 好 活 动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保中友好部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以便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一九八七年保方派出保中友好部三人代表团访华,为期十四天。
七、卫 生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和卫生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代表团互访和相互交换有关卫生专业的书籍、报刊杂志和资料。
八、体 育
第三十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体育运动联合会中央理事会体育交流和合作年度计划的执行。
九、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人员时,至迟需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外语条件通知对方。 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启程前一个星期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二条 派出方应在按本计划派出的艺术表演团、组启程前二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和节目单。 第三十三条 为了进行展览会的筹备工作,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览说明书和展品目录所需的本国文字的材料并附俄文、英文、德文或法文译文。 在展品另行运送而不随同随展人员同时运到情况下,至迟应在开幕前十天运至接受国。 接待方应确保展览会的组织和安全以及印刷说明书、展览目录、海报和其他方式宣传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
十、财 务 规 定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所列来往人员包括艺术团体和随展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 1.派遣方负担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个人和团体逗留期间的伙食费(分别为三十元和十六列瓦)、住宿费、紧急医疗费、按访问计划需要的文化活动费、国内交通费和市内交通工具,并分别按八元和四列瓦发给零用费。 3.派遣方负担布景、道具、乐器到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用,而接待方负担国内运输、演出和宣传费。 4.在必要时由接待方保证合适的译员。 第三十五条 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出国负担展品运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2.接受国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国内运输费、场地租金、保卫和辅助人员费用、组织费、请柬、广告、展览说明书和目录印制费。 3.展品在接受国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由接受方负担赔偿受损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计划规定交换的各种材料,如书籍、报纸杂志、乐谱、剧本、教课书、广播、电视节目、录音带、唱片、图片等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这些材料的运输费用,均由送出方负担。
十一、最后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所列每年的项目应在当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完成。 本计划所规定的项目,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执行者一律作废。 第三十八条 本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本计划不排除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进行计划外项目交流的可能性。除已明文规定外的其他交流项目的费用负担办法,由双方有关方面商定。 第三十九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在索非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加利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腾绍志 玛.扎哈里耶娃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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