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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政策领域的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以下简称“双方”),
愿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做出贡献,
鉴此,双方就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领域建立并发展双边合作关系,
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双方应在以下基本方面共同主动实施合作:
(一)劳动力、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制建设。
(二)产业关系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实施以及对脆弱就业群体的特殊措施,流动劳动力的管理。
(四)引入国际劳工标准。
(五)对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政策及其提供的信息的分析与预测。
(六)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的政策规划及实施。
(七)国家的收入分配与宏观调控政策。
(八)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
(九)劳动监察的范围及内容。
(十)基金监督、退休金管理。
(十一)对社会保障及相关支付的基本要素的详细描述。
(十二)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领域有效的管理组织结构。
(十三)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双方达成共识的其他领域。

第二条

双方在第一条所列举的领域开展已达成共识的合作,所采取的形式包括:
--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流法律及其他文书、文件和期刊;
--考察及咨询;
在两部的职权范围内,相互邀请参加在两国领土上举行的重要的国内和国际活动;
--共同研究列入计划的问题。

第三条

为执行本备忘录,双方应启动当前的合作计划,为展开具体活动做好精神准备及物质条件的准备。
依据本备忘录,执行计划内活动所需经费应由签约双方在预算能力的框架内、依据本国现有法律共同承担。

第四条

本备忘录原件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保加利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文本不符的情况下,英文文本具有优先效力。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于索非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伊万内伊科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