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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成立中保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84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成立中保政府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不断发展;
(二)促进两国间货物交换的发展;
(三)监督两国政府间签订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方面有关协定和协议的执行;
(四)讨论并提出有关措施。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中方组和保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委员和秘书。
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缔约各方的部长担任。
委员会双方组主席相互通报关于本组的组成情况及其变动。
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四条 委员会例会每年轮流在缔约各方的首都举行。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委员会秘书在确定会期之前,商订开会时间和议程并交换有关资料。紧急问题经双方组主席同意可补充列入日程。
委员会每次例会的纪要由双方组主席签署。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组秘书办理。
委员会会议的正式语言为中文和保文。
第五条 在需要的时候,经双方组主席同意,委员会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或临时工作机构。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在索非亚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赫.赫里斯托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