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以下称为“两局”), 为更广泛地谋求工业产权制度使用者的利益, 为两局的利益交换信息与交流经验, 为增进两局之间的友好合作, 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目标
该协议旨在为工业产权提供有效的保护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之间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范围
本协议应当确定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1.培训两局员工; 2.交换专利出版物; 3.就自动化系统交流经验; 4.就专利法律交换意见; 5.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组织中讨论的重大议题交换意见; 6.就机构组织及能力建设的主要方面交换信息。
第三条
财务安排
派出方将承担国际旅费、住宿费与生活费,接待方将承担当地交通费、工作餐及有关接待费用。
第四条
交换出版物
自协议生效日起,两局应当定期免费交换如下出版物: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提供: ①--官方公报 ②--年报 ③--以英语公开的工业产权领域的其他出版物 2.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 ①--官方公报 ②--年报 ③--以斯洛文尼亚语或者英语公开的工业产权领域的其他出版物应两局要求,英语将作为双方书面和交流的工作语言。
第五条
建立混合委员会
1.为了实施本协议的条款,应当建立由两局官员组成的混合委员会。 2.混合委员会将根据其中一方局长的要求召开会议。 3.会议日期、地点和日程由两局局长协商确定。
第六条
生效和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本协议的签署旨在促进两局的合作,不构成两局所属国家根据国际法缔结的约束性协定。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与实施不构成两局所属国家的法律义务或承诺。 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一方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后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另一方收到通知书日起三个月后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以中文、斯洛文尼亚文与英文书就。所有文本等同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 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 代表 代表 田力普 比瑟卡.斯特莱 (签字) (签字) 2008年8月7日 200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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