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关于工业产品检验合作协议
一、总则 为促进中斯工业产品贸易的发展,加强中斯在工业产品领域的检验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以下简称“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以下合作条款下进行合作与交流。 二、目的 双方相信双方的交流、合作及确定本“合作协议”将有助于增强中斯之间在工业产品检验和管理领域的理解及双边合作;将有助于建立一种联系渠道以利达成共识;将有助于解决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因而达成互惠互利之目的。双方同意按以下主要目标进行工业产品检验合作的工作。 主要目标是: --建立工业产品检验和管理方面的联系渠道; --建立工业产品法律法规信息的交换、检验标准和情报的渠道; --按照ISO/IEC17025的标准,开展双方政府部门指定实验室间的比对交流; --开展检验技术交流和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开展双方工业产品科技项目的合作; --开展双方就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证书互认的合作; --建立双方通报和解决工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渠道。 三、检验证书互认 双方赞成互相承认对方出具的检验证书,并作为本国放行的依据。具体商品目录另行制定,首次先确定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出口国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政府部门指定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本国进出口商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结果,进口国政府部门或认可机构凭此接受报检并审核后出具检验证书或证明文件用于通关放行。检测费用由生产商或进出口商承担。该协议的实施不应阻止进口国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抽查的权力。 四、工作程序 双方同意在本“合作协议”下每两年举行一次年度会议,就以上主要目标进行协调讨论,解决双方在工业产品检验合作中相关问题,磋商今后双方在检验技术、科技合作项目、实验室间比对、检验证书等方面的合作事宜和工作计划。 每次年度会议将在中国及斯洛伐克轮流举行,代表级别为司级。 五、联络点 双方同意建立一个日常联络点,以便对日常工作进行联系及贯彻落实本“合作协议”。 中方总联络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 斯方总联络点为: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检测司具体联络点及联络人见附件。 六、保护知识产权 (一)双方同意不向第三方泄露对方所提供信息、法律性和技术性文件以及协商的结果。 (二)双方合作结果的信息,只有在经提供信息的一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向第三方公开或出版。 七、费用 双方根据事先商订的日程安排进行,安排由邀请方负责,每方将负担自己的费用,包括国际及国内交通、食宿费用,双方遵从对等的原则。 八、会议备忘录 每次年度会议后要形成会议备忘录,会议备忘录用中文、斯文、英文书写。 九、条款的修改 如果需要,双方同意在年会期间对本“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 本协议于二○○四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斯文、英文书写,三种文本同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斯洛伐克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计量与检测局 代 表 代 表 刘平均 杜占.波得霍尔斯基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双方联络点和联系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 联络人:袁长祥副司长 宋秀顺处长 电话:+86-10-82261922;82261928 传真:+86-10-82260166 斯方: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检测司 联络人:马丁.森卡克处长 电话:+421 2 5249 1147 传真:+421 2 5249 1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