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关于工业产品检验合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二○○四年五月十一日中斯双方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关于工业产品检验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中斯合作协议”)的总体原则和主要内容,双方同意就“中斯合作协议”中首次确定的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89/106/EEC指令涵盖的建筑产品除外)检验合作所涉及的主要目标、检测结果和检验证书互认以及工作程序等合作条款提出具体的合作实施方案。 一、法律法规和检验标准信息的交流 1.为了便于出口国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和检验证书的内容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双方应及时提供和交流本国涉及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的法律、技术法规(指令)、以及检验证书内容所要求检验项目的部分检验标准; 2.如可能,双方应在不迟于实施后三个月向对方提供最新的法律、技术法规(指令)和部分涉及检测方法说明的检验标准(根据版权); 3.双方应提供上述合作项目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的英文文本。 二、实验室间的比对交流 为保证双方指定的实验室出具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双方首先各选择两家实验室进行比对交流。指定的实验室须经各自国家实验室认可管理机构按照ISO/IEC17025标准认可。比对的样品由出口国提供,按照进口国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相互交换各自的检测结果及检验证书。 双方检测机构之间的比对交流活动拟安排在2005年下半年,以后每两年举行一次。比对交流的实施方案由双方联系人协商确定。 三、开展科技项目合作和检验技术交流 1.如需要,双方可以开展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有害物质、常规项目的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合作。 2.双方组织检验技术和管理人员每两年轮流举行一次技术交流活动,内容包括各自国家的法令法规、部分涉及检测方法说明的检验标准、检测结果及证书的交流和检验程序。活动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四、互认合作程序 根据“中斯合作协议”的第三条的要求,双方同意在该文本签署六个月后按以下程序实施检验结果和检验证书的互认。 1.检测依据和内容: 各自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的出口检验,依据进口国提供的法律、技术法规及检测标准进行; 中国出口到斯洛伐克的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在出运前,贸易关系人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中国出口到斯洛伐克的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出具中国检验检疫证书(CIQ)并附检测结果。斯洛伐克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斯洛伐克标准、计量与检测局指定的机构凭此接受报检并审核后出具检验证书或证明文件用于通关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其实验室须经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L)按照ISO/IEC17025予以认可。 斯洛伐克出口到中国的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在出运前,贸易关系人向斯洛伐克标准、计量与检测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报检。 斯洛伐克出口到中国的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由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指定的进出口商品检测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证书并附检测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此接受报检并审核后出具检验证书或证明文件用于通关放行。 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指定的斯洛伐克进出口商品检测机构其实验室须经斯洛伐克国家认可委员会按照ISO/IEC17025予以认可。 2.监督抽查 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口国主管部门对进口的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保留监督抽查的权力。 3.检测及审核费用 出口国的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的检测费用和进口国接受报检并审核的费用按照各自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生产商或进出口商收取。 4.问题的解决 双方同意在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检验合作中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及时沟通、合作调查并协商解决。 (1)进口国在核对出口国检验证书和检验结果以及监督抽查时发现的问题。 (2)第三方向“中斯合作协议”的一方提出质量问题时。 五、年度会议、联络点和工作小组 1.双方同意每两年举行一次年度会议,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级别为司或处级。 会议主要内容:磋商检验技术、科技合作、实验室间比对以及作为中斯双方报检凭证的检测结果和检验证书互认事宜;解决在检验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每次年度和工作组的会议应形成会议备忘录,会议备忘录用中文、斯洛伐克文、英文书写。 2.双方联络点和联系人 中方联络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 斯方总联络点: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检测与技术标准化司 六、活动费用 1.双方在开展法律法规、部分有关检测方法说明的检验标准和信息交换;技术交流、实验室间比对、科技项目合作等所需费用,双方遵从对等的原则,各自负担自己的费用。 2.根据双方事先商订的日程安排进行,由邀请方负责安排年度和工作组会议,所需费用由各方自行负担,包括国际旅费、国内交通、食宿费用。双方遵从对等的原则。 七、保密 1.双方同意不向第三方泄露对方所提供信息、法律性和技术性文件以及协商的结果。 2.双方合作结果的信息,只有在经提供信息的一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向第三方公开或出版。 八、条款修订 如需要,双方同意在年会期间对“中斯合作协议”和本实施方案的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 本实施方案于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布拉迪斯拉发签署,用中文、斯洛伐克文、英文书写,三种文本同等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斯洛伐克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计量与检测局 代 表 代 表 袁长祥 马丁.森卡克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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