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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马其顿共和国文化部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1997年6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马其顿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愿意通过发展文化艺术领域的来往,发展中马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根据1995年5月31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发展各项文化艺术合作,鼓励文化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及鼓励文化工作者和创作者在各方面进行对等交流。
第二条 双方将互换一个20人以内的艺术团或艺术家小组在对方国家访演七至十天。中方将于1998年派出,马方将于1997年派出。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艺术家、艺术团互相参加在两国举行的国际音乐舞台艺术节和其它文化活动。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演出公司和马其顿的有关演出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展览交流中心和马其顿的有关展览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展览,届时有随展人员2名,逗留时间为15至20天。中方将于1998年送展,马方将于1999年送展。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协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图书馆建立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在此范围内交换图书和出版物。
第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相应机构在达成一致计划的基础上交换博物馆专家和文物保护专家。

二、一般规定

第十条 在执行本计划内的交流项目时,双方将遵循以下规定:
1.派遣方应在派出团组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以下情况:个人简历、掌握外语情况、访问要求和抵达日期;
2.接待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派遣方作出答复;
3.派遣方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20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三、财务条款

第十一条 互派人员和代表团按以下规定:
1.派遣方负担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住宿、膳食、零用费、与访问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和必要的紧急医疗费。
第十二条 互派艺术团组按以下规定:
1.派遣方负担艺术团成员的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国际运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零用费、国内交通费、发生急病时的医疗费和组织演出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互派展览的费用按以下规定:
1.送展方负担将展品送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
2.接受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费、展览举办费、宣传费、印制目录和海报等费;
3.如发生展品破损,接展方应向送展方提供有关破损的全部资料,以便送展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4.未经送展方同意,接展方不得修复破损展品;
5.接展方应对展品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6.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结束语

第十四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
每份用中文和马其顿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马其顿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斯洛博丹.翁科夫斯基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