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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马其顿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1995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马其顿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促进中马友好合作关系和加强国际合作与安全的共同愿望,
确信双方之间的磋商将有益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
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以及两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达成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两国外交部部长将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互访或在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各种国际会议期间举行会晤。双方将轮流在北京和斯科普里定期举行双方副部长或司长级磋商,审议双边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国际问题及国际合作交换看法。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法律、文化及其他领域的合作,推动上述有关领域的机构、组织、企业、公民之间的直接往来,以及两国地方之间建立直接关系。
第三条 双方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促进两国在国际组织中代表机构的磋商。
第四条 本议定书内的双方代表互访的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自理,在对方的食宿及交通费由东道国承担,以代表团四个成员为限。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之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马其顿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马其顿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斯泰沃.茨尔文科夫斯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