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1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四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承诺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立陶宛共和国合法政府为维护国家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双方表示了在经济、科技、文化、司法等领域合作的意愿。双方愿就重要的政治问题和国际问题,包括裁军进程问题交换意见。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支持立陶宛共和国申请成为联合国正式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陶宛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田曾佩 沃.卡特库斯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四日于维尔纽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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