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识到卫生和医学科学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愿意通过富有成果的讨论在卫生领域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达成以下谅解: 总则 一、本备忘录旨在提出一个框架,在此框架内,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共同考虑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进行合作的详细建议。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一切交流和合作活动,均应依据两国的法律法规进行。 合作领域 二、双方确定的互利合作领域包括下列重点: 1.根据具体兴趣,交流在卫生保健与医学科学领域的信息; 2.卫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合作(学习、专业咨询); 3.两国在卫生保健与医学科学领域开展机构与组织间的直接合作; 4.卫生保健与医学科学相关科技发展的信息交流; 5.双方在卫生保健与医学科学领域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的合作。 合作方式 三、双方的合作将包括以下方式: 1.交流医学科学信息及最新医学成就; 2.交流分别在两国举办的国际会议和学术研讨会信息; 3.互派卫生和医学专家及考察团; 4.有关机构间的联合科研、开发和合作; 5.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参与合作机构 四、本备忘录规定的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包括政府机构以及科研机构和医院间的合作。 资金 五、合作活动经费的资助方式将由双方确定。原则上,派遣方负担包括国际旅费、访问另一国食宿、交通等相关一切费用。 六、本备忘录规定的所有活动都受制于经费是否落实。 实施 七、为实施本备忘录,双方将通过定期接触、交换信件或其他文件的方式制定一项为期五年的执行计划。 八、在实施执行计划时,双方将负责协调各方的活动。 协商 九、任何一方提出涉及本备忘录条款的有关事宜,双方将本着相互合作和信任精神进行协商并共同努力解决可能出现的困难和分歧。 十、本备忘录的任何修正和更改必须经双方同意。 生效与终止 十一、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十二、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执行计划中任何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完成。 本备忘录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在里加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拉脱维亚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陈啸宏 维涅茨.维尔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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