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1995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拉脱维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认为双方之间以及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内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以加强合作是重要和有益的, 为进一步发展中拉友好合作关系,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各个级别上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进行磋商。为审议一些专门问题,经双方同意,可设立专家小组或工作小组。 第二条 磋商将轮流在两国首都或在双方参加联大会议的代表团之间举行。磋商的级别、日程、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各对口司、局之间的经常性工作联系,以及它们与对方使馆的接触,以便交流信息。 第四条 双方参加国际会议时,如有必要,可在该会议举行前进行相应的磋商。 第五条 两国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外交代表将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六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在里加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拉脱维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拉脱维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比尔卡夫斯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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