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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认识到旅游业不仅对发展两国经济关系很重要,而且有利于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努力鼓励并扩大两国之间的旅游活动,以增进两国人民对彼此的生活、历史和文化的熟悉程度,以及促进双边经济交往。
根据本协定展开的各种合作将遵守双方国家的法律。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预算可能性,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发展和支持两国旅游企业、组织和其他单位之间的双边合作。

第三条



第二条中涉及的合作将包括以下内容:
(一)旨在推动两国旅游业的营销活动;
(二)两国之间交换有关旅游发展和外国投资可能性的有关信息和出版物;
(三)在旅游和联合市场调研方面的经验交流;
(四)交换旅游统计数字。

第四条



双方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推动简化两国公民的旅行手续。

第五条



双方将鼓励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大众媒体的记者的相互访问,以更有效地向公众散发关于两国旅游潜力的信息。

第六条



双方应特别注意旅游投资方面的信息和数据的交流以及实现具体项目的条件的信息交流,特别注意研究两国旅游企业间交换管理经验的可能性。

第七条



双方将在国际旅游组织中进行合作。

第八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同意成立一个混合旅游工作组。工作组将由每一方的相等数量的代表组成。
工作组将负责执行本协定的有关事宜。
工作组将在必要时轮流在中国和克罗地亚举行会议。

第九条



执行本协定的主管机关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国国家旅游局,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方面--克罗地亚旅游部。

第十条


本协定在双方完成本国的法律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本协定终止前至少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萨格勒布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解释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希钦           卢斯科维奇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