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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促进中克友好合作关系和加强国际合作与安全的共同愿望,
确信两国外交部进行磋商有益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
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以及两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外长级和其他级别上就实施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双边协议的情况以及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定期磋商。磋商可轮流在两国或在双方参加联大会议的代表团范围内举行。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相互合作,推动上述有关领域的机构、组织、企业、公民之间的直接往来,以及两国地方之间建立直接关系。
第三条 双方将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促进两国在国际组织中代表机构的磋商。
第四条 本议定书内的双方代表互访的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自理,食宿及国内交通由东道国承担。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马泰.格拉尼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