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就克罗地亚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克方来照
克罗地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确认,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克罗地亚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克罗地亚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克罗地亚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 五、克罗地亚共和国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克罗地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于北京
中方复照
克罗地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克罗地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二年四月三十日第56/2002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克方来照,略--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二年五月一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