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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捷克斯洛伐克
社会主义共和国测绘局测绘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31日)



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的基础上,根据一九八四年在布拉格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长期经济、贸易、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测绘局(以下简称“双方”或单称“一方”)为在测绘科学技术和教育等方面进行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制图等各个领域,主要为:
一、大面积平面控制网、水准网、重力网、卫星多普勒网的建立及数据处理方法的研究。
二、对遥感资料的计算机处理技术的研究。
三、遥感技术在国民经济规划、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应用技术的研究。
四、数字化测图技术的研究。
五、地籍测量的野外实施与室内数据处理技术以及多功能地籍测量数据库的建立、管理与应用。
六、地图制印及塑料立体地图的制作。
七、专题地图制作理论和技术。
八、就新型精密内外业测绘仪器的正确使用和技术改造问题交流经验。
九、就两国各自生产的某些测量及制图设备与装置的设计、性能、检校等问题进行交流。
十、就测绘立法、测绘规范、技术标准、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交流。
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双方每年通过会议或通信联系,在第三季度安排下一年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采取以下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或代表团。
二、相互邀请学者和专家进行讲学。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和安装。
四、联合组织或参加对方组织的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五、交换双方认为合作活动所需要的技术成果和其他材料。交换出版物。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一、双方同意,人员交流原则上应对等进行,派出方负担其派遣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访问人员在接待方国内食宿、交通费用。特殊情况与两周以上的访问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同意,在人员交往中,一旦发生疾病或事故情况,接待方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护。随行家属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应协调中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测绘局应协调捷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议定书可以修改或延长。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议定书,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议定书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议定书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和尚未完成的项目和计划的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捷文、英文和俄文写成,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为便于工作,双方同意以英文或俄文作为双方工作语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国家测绘局              测  绘  局
代   表               代   表
金祥文               米洛斯拉夫.米勒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