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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关于成立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7月6日
生效日期1984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两国间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发展;
(三)共同提出进一步发展合作措施的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中方组和捷方组组成,各设缔约各方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缔约各方的部长担任。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双方秘书办理。
委员会的每年例会轮流在两国首都进行。会期和日程由委员会双方主席商定。
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第四条 在需要的时候,委员会可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在布拉格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博.乌尔班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