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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生效日期1992年3月5日)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佣金,可以按照该国的税法规定征税。但是,如果该佣金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应按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征税。
在本议定书中,“佣金”一语是指支付给经纪人、代理人和居间介绍人为其活动作为报酬的款项。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本议定书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代表                                  代表
田曾佩(签字)                            梅列什甘努(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