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罗马尼亚通信与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4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罗马尼亚通信与信息技术部(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注意到双方在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存在着广泛的合作潜力; 希望巩固和发展在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的现有合作关系,以推动两国和两国人民友好关系; 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本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鼓励双方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推动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的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确认了共同关心的信息技术和通信合作领域,包括但不局限于: 1.信息技术和通信政策法规交流; 2.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新产品的研发的合作与交流,尤其是3G的研发与多元化业务开拓; 3.利用双方的技术产品和应用资源,开发新业务,提高信息通信能力和应用水平; 4.利用双方的研发成果,开发、生产信息技术系统集成及应用服务和通信领域的软件和硬件产品; 5.开拓第三方信息技术和通信市场; 6.交流建立IT工业科技园区的经验,尤其在优惠政策方面; 7.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 8.在信息技术和通信国际标准和产品与安全认证方面开展合作; 9.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展技术、业务与应用培训; 10.加强在国际组织及行业社团组织中的交流、合作、磋商与协调。 双方在本谅解备忘录框架内开展的合作应有具实质内容的合同或协议,以务实推进;并应明确费用、投资、保密、知识产权等问题。合作需要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应协商分担。 第三条 合作方式 本谅解备忘录将采用以下合作方式: 1.建立适当的交流渠道,对信息技术与通信法律法规、信息与通信新技术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等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磋商具体合作项目的落实; 2.互派代表团进行交流访问及人员培训; 3.组织专题研讨会、论坛; 4.推动研究机构间的专家交流; 5.推动两国信息技术和通信企业、行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 第四条 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罗马尼亚通信与信息技术部分别代表两国执行本合作谅解备忘录。 第五条 指定代表 为保证合作活动有效进行,双方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联络并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如有需要,可提议召开相应工作会议。 第六条 费用与资源 除另行规定外,双方应各自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物力以履行对合作谅解备忘录中的活动的相关承诺。 第七条 生效和有效期 自双方最后一次互相书面通知对方关于生效的内部法律程序开始执行之日起,本备忘录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5)年。双方同意在本备忘录生效后,中止2002年10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罗马尼亚通信与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和通信合作谅解备忘录》。 如提出要求,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合作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正。 本合作谅解备忘录于2004年10月18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罗马尼亚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出现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 信息产业部部长 通信与信息技术部部长 王旭东 阿德里娅娜.齐卡奥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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