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罗马尼亚外交部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继续推动和发展两国各领域、各层次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巩固双方合作关系基础,对双边和国际关系中的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并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加强相互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罗马尼亚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双方在其职能范围内支持和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和其他共同关心领域的合作。 为此,双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就双边关系、地区和国际形势等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部长级、国务秘书(含部长助理)级、总局长级、司长级和两部专家级的磋商。
第二条
两国外交部将通过互访、多边场合及其他场合会晤,包括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保持沟通,并定期就两国关系及重大国际问题交换意见。 为保持和完善两国外交部领导间的定期磋商机制,磋商可轮流在两国举行,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临时磋商。
第三条
通过组织不定期磋商,鼓励和支持双方司局级交流,以便准确掌握两国关系的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对双边关系中的法律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就双边关系、地区和国际形势中出现的新问题交换看法。
第四条
继续举行领事磋商,认真研究和解决两国公民交往中出现的问题,并为保障两国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及其正常往来提供便利。
第五条
保持双方新闻司、政策研究、国际、条法、礼宾、行政等部门的交往与合作。
第六条
在培养年轻外交官方面促进合作。 中国外交学院每年免费为罗短期培训一至两名外交官,同时,罗马尼亚外交部将支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派人来罗参加罗外交学院的培训。
第七条
保持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与罗国际问题研究所间业已建立的合作机制。两机构将定期举行由两国国际问题专家、资深外交官和两国外交部专家参加的国际形势交流会、研讨会。 同时,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知识出版社”同罗马尼亚相应国际问题刊物出版社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双方将支持并协助两国驻对方国家使领馆的工作,与其保持密切合作,以推动双边关系的发展。
第九条
双方派驻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将进行建设性合作,以协调双方在共同关心问题上的立场,并视情相互支持两国在国际组织中的竞选。
第十条
双方将在其职能范围内鼓励两国议会、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和地方政府间进行直接接触。 双方将向两国经济部门提供支持以推动双边经贸合作,鼓励两国企业界直接接触,开展合作,并为其牵线搭桥。双方为正常的商贸往来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在必要时,双方可就加强和扩大两国合作共同协商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谅解备忘录将在双方各自完成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向对方做出通报之日起生效。本备忘录有效期为5年,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6个月通知另一方要求中止本备忘录,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本备忘录于2002年7月8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罗马尼亚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米尔恰.杰瓦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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