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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间现行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文件,有效地推动了这些领域的合作关系,促进了友谊的发展,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党和政府领导人会见时达成的谅解;作为友好国家从两国继续发展经济科学技术潜力以及继续发展经济科学技术合作的必要性出发;本着发展两国国民经济,提高两国人民生活水平,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证长期稳定经济合作关系的愿望;在尊重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特签订关于发展两国经济科学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经济水平和成就的需要与可能,为实现下列目标而发展经济科学技术的双边合作关系:
一、继续扩大和加强经济科学技术合作,使两国国民经济按照国家制定的经济规划发展。
二、为更充分地满足两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加商品交换数量和使商品交换多样化。
三、有效地利用原料,降低消耗指标。
四、为满足国内需要和提高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改进和更新产品、试制新产品,实现产品系列化、标准化,提高产品质量。
五、改进生产过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完善经济管理。
六、采用和消化吸收新工艺以及具有高经济技术性能的新装备,研制和应用全面机械化和自动化的生产装置,包括在工艺流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中应用计算技术。
七、扩大两国之间在改造、扩建现有生产能力和新建项目方面的相互合作。
八、寻求经济、科学技术双边合作的新领域和方向,完善和扩大已有的合作方式。
九、通过在第三国市场参加建设工业项目、工程、咨询、提供设备、销售产品,开展经济合作。
十、加强专业培训,特别是对科技发展领域的干部培训。
十一、完善两国的经济部门和科学研究单位之间的合作,继续扩大生产合作以及易货贸易。
十二、加强两国中央计划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发展下列领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
一、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发展原料生产,充分利用原料,回收利用材料,试制新材料和替代用品,降低消耗指标。
二、扩大能源和燃料生产的合作,包括在石油和煤炭方面的合作,发现新能源,应用能源和燃料消耗低的新工艺。
三、机械制造和电子工业。研究利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优质新产品,试制全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和计算技术。
四、黑色和有色冶金工业。发展原料生产,进行生产和加工工艺的改造。
五、化学工业,包括重化工和精细化工,研究和应用能充分利用原料的新工艺,研制新型设备,试制新医药、染料、中间体、高纯度材料。
六、建筑和建材工业。研究和利用能源、原料消耗低的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设备。
七、轻工和食品工业。发展替代原料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开发利用副产品。
八、农业和畜牧业。推行高效益生产新方法,牲畜饲养工厂化。
九、和平利用原子能。
十、生物技术和生物工程。在食品工业、化学工业、农业防病虫害,培育农作物和牲畜新品种。
十一、海运、陆运和空运。发展海洋运输合作,包括港口业务方面的合作。
十二、医疗保健。研究和利用先进医疗方法、医疗器械和药品。
十三、环境保护。研究和利用消除污染和自然环境保护的先进方法。
十四、发展旅游业。
十五、培训工程技术人员。
第 三 条
鉴于易货贸易对于继续发展两国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性,缔约双方将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一、根据两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不断增加相互供应的商品量,通过提供相互感兴趣的新产品,使贸易多样化。
二、根据两国经济的需要,签订协定、合同和其他长期性文件,保证相互换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增加相互供应深加工和高技术产品的比重。
四、为更好地了解各自的需要与可能,相互交流信息和交换专家。
五、及时提供必要数量的零配件以及必要的技术服务,扩大服务网点。
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机构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外贸机构之间的直接易货贸易。
七、通过国内商业部门的渠道扩大消费品易货。
八、发展外贸现代化的形式和方法,使易货贸易多样化,包括共同在第三国市场销售双边合作生产的产品,并为在两国境内建立和发展合资企业创造条件。
九、参加在缔约双方国家组织的博览会、国际展览会或其他贸易促进活动。
第 四 条
为了发展和实现经济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将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其中:
一、加强和发展两国中央计划部门之间的合作,保持这种合作的连续性,以便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提出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新项目的建议,就两国国民经济发展情况、计划和管理机制以及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交流信息和经验。
二、在相互感兴趣的领域里,共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
三、相互参加在对方境内的技术改造和建设新项目。
四、经常交流技术信息,交换样机,交流科学技术研究经验,交换科学家、专家、实习生以及交换专业性资料和出版物。
五、在中罗两国及其他国家共同促进工程、咨询、设计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倡导生产和外贸中互利的多种合作方式。
七、根据需要和可能共同向第三国市场提供成套设备,出口货物,进行地质勘探,承接民用和工业建筑。
八、两国有关部门和科研、生产单位之间建立经常性的接触。
第 五 条
经济合作和科学研究、工艺工程合作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将在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及科技合作委员会上每年进行商定。根据各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所处的合作阶段,缔约双方可通过包括其他合作项目、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的新文件,对本协定进行补充,其内容将写入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及科技合作委员会每年的议定书中。科学研究和工艺工程领域的项目,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及科技合作委员会按照本协定的规定,负责对商定合作项目的执行,进行协调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将进行合作并促进两国主管部门完成本协定所规定的任务和商定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项目。
第 六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暂时实施,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国内法律手续的最后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到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顺延五年。
本协定有效期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协议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其中经缔约双方同意取消的除外。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正式文本一式二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邹家华          扬.丁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