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罗马尼亚关于两国间相互提供船只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5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19日)
(一)我方去文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副总理 兼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同志 尊敬的副总理同志: 根据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进行的友好商谈,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我们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互相帮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只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33”型潜艇;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商船。其数量、规格、交付时间及其它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二、根据需要,双方可互派验收和实习操作人员,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自理。上述人员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法令,所在国应当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 三、交付地点,均在提供方港口。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兼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 陈 慕 华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兼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 陈慕华同志 尊敬的副总理同志: 根据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进行的友好商谈,我荣幸地代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我们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互相帮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只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崇高的敬意。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副总理 兼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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