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8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委员会组织
第一条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罗马尼亚组组成。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 双方主席应相互通知委员会各方成员的名单和成员的变动情况。
委员会任务
第二条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执行该协定的共同条件,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活动。 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如下: 一、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三、相互派遣实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在两国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共同科研和设计;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组织双边科学技术讨论会; 六、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科技情报、科技刊物、样品、种子、苗木等;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合作方式,委员会在其活动领域内执行下列任务: 一、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有关各部、其它中央机构和科研单位之间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条件; 二、审议委员会双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相互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技术资料、产品和材料样品等)、互派专家考察科技成果和经验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的科技合作申请项目; 三、根据委员会确定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向和项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有关各部、其它中央机构和科研单位之间相互磋商,以便商定执行有关项目的具体合作计划; 四、审议委员会双方关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研单位之间为实现相互感兴趣的合作项目而开展科学研究和工艺设计方面的合作建议,并在方法和组织方面向合作单位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积极执行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决议; 六、监督两国各部和各科研单位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所开展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工作方法
第四条 一、委员会例会通常一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具体会期和会议议程由双方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商定。 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和秘书担任该届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二、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双方应将建议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和要商定的合作项目书面提交对方,以便进行会议准备。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组织专家工作会晤,就某些科技合作问题准备建议。 三、委员会会议应就所通过的决议制订议定书,如决议中未规定其它期限,则议定书由双方主席签字后即行生效。 对不宜拖延的问题,委员会双方主席也可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经过相互协商作出决定。这些决定将追列入委员会下届会议议定书。 会议议定书用中、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四、休会期间,双方指定的主管机构和双方秘书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以便协商解决在执行会议议定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商定新的科技合作项目。 休会期间达成的协议应追列入委员会下届会议议定书。 为审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准备委员会下一届会议,双方秘书可在会议前进行工作会晤。 五、必要时,委员会在开会期间可听取两国进行合作的有关部和科研单位的代表关于合作进度和履行相互义务结果的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终则
第五条 组织和举行委员会会议及双方秘书和专家组工作会晤的有关费用由东道国一方负担。 与会代表往返两国间的旅费及其个人生活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第六条 一、本章程签字后自通知经两国有关机构最后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经生效,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即行失效。 二、经双方同意,本章程可予修改,修改部分经两国有关机构批准后生效。 三、本章程的有效期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罗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四、本章程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用中、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 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 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罗马尼亚组主席 杨 叶 澎 扬.戴奥良努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