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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友好关系的发展,考虑到匈牙利共和国即将成为欧盟成员,本着使双方经济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的共同愿望,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符合双方利益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并使之多样化,决定缔结本协定并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努力在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并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经济合作的持久发展。
第二条
鉴于缔约双方经济关系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缔约双方一致认为,在下述领域存在有利于长期经济合作的条件:
-农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
-工业和矿业;
-能源;
-交通和运输;
-环境保护;
-通信;
-科学和技术;
-在第三国的合作。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努力对各种合作予以便利和促进,主要是:
-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促进双方国内各种专业组织、商会或协会间的交流;
-促进个人,代表团和经济组织间以促进合作为目的的互访、接触及活动;
-举办各种展示及展会;
-组织讲座、学术讨论;
-提供咨询服务;
-推动金融机构间的合作;
-投资和建立合资企业;
-推动中小企业更多地参与双边经济事务。
第四条
缔约双方承认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对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所具有的意义。缔约双方定期交换各自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和程序方面的信息。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范围内建立经济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席将由双方分别指定的副部长/国务秘书级领导担任。
二、经济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监督和审研本协定的执行,回顾已完成的各项合作行动;
研究本协定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研究可能阻碍缔约双方经济合作发展的问题;
研究发展经济合作的方法和新的可能性;
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提出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目标的各种建议。
三、经济联合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或者应缔约双方任何一方的要求召开,在中国和匈牙利轮流举行会议。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经济联合委员会可设工作小组,以协助其工作。
第六条
本协定的适用不影响且服从于匈牙利作为欧盟成员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对本协定的条款进行的援引或解释不得解除或影响由欧盟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共体之间签署的协定所赋予的义务。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必要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废除本协定,本协定则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二○○四年六月十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匈牙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若有理解上的分歧,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商务部长         外 长
薄熙来          科瓦奇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