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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促进相互了解,扩大两国外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机构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需要,相互进行部长级访问或举行部长级会晤。根据需要,就相互感兴趣的问题举行国务秘书、副国务秘书,第一副部长、副部长级磋商。双方根据要求进行司长和其他专家磋商。
第二条 会晤和磋商可交谈事先确定的问题和临时提出的问题,诸如:
(一)国际关系中的普遍问题和具体问题(全球、地区和次地区问题);
(二)双边关系的各个方面;
(三)各自的国际目标;
(四)外交政策分析与计划;
(五)外交部活动中相互感兴趣的领域(领事、国际法、新闻、经济外交等)。
第三条 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题目,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访问、会晤和磋商尽可能轮流在两国举行。
第四条 双方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深入了解本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支持发展双边关系的努力。
第五条 双方常驻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大使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扩大联系和相互交流信息,并根据需要举行磋商。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研究国际问题的机构,如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和匈牙利外交研究所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促进主管对方国家的青年外交官到对方进行语言和专业进修,其条件每次另行商定。
第八条 实施本议定书的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停留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对等原则由接待一方负担,医疗费用由派遣一方自理。
第九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如任何一方在本议定书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二年,并依此顺延。
本议定书生效的同时,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失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匈牙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