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从加强中匈两国人民友谊,发展两国科学、教育和文化关系的良好愿望出发,谨签订此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的合作计划:
一、科学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间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间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的合作。
二、教 育
第三条 1.双方继续互换奖学金名额,用于派遣大学生、进修生到对方的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从事科研工作。但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二十名,每年派遣的奖学金生人数不超过十五名。双方派遣和接受的奖学金生的学习时间均为十一个月。双方对每年派出的留学人员的数量、专业于当年的一月份商定。派遣方应在每年四月一日前向接待方提供当年拟派留学人员的材料,接待方应在七月三十一日前将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2.双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可向对方增派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和进修生。这些学生必须符合对方学校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各项费用由派遣方负担。单方和双方增派人数应在前一年十二月份商定。 3.被派遣的进修人员在到达对方国家前应掌握对方国家的语言,或经商同意亦可使用英语或俄语。 第四条 双方促进在高等教育机构讲授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为此,双方将根据需要交换语言教师和客座教师。双方每年一月份商定下一学年度要交换的教师的数目。每年四月一日之前相互提供新教师材料,最晚要于七月三十一日前答复是否接受。 匈方在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学年度向北京外语学院派遣匈语教师,中方在本交流计划期间,负责轮换和派遣在罗兰大学、布达佩斯经济大学和外贸学院任教的中文教师。双方应提供教科书、辅助教学用具和演示性资料以支持教师的工作。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交换四人周的代表团,以相互考察教育的发展情况和商谈合作问题。有关具体事宜,届时另商。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普通教育机构建立联系、交换文献。
三、文化
第七条 双方鼓励相互邀请文化、艺术界人士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内和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例如匈牙利举办的创作营地等)。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期间,双方相互接待一位作家或翻译家,为期十四天。 第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戏剧机构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期间,中国剧协和匈牙利戏剧艺术协会将交换一个代表团,中国代表团二人,为期一周,匈牙利代表团一人,为期十四天。 第十条 双方鼓励图书出版机构间的进一步合作。为此目的,在本计划期内,双方将互派出版代表团。匈牙利代表团一人,为期十四天,中国代表团二人,为期七天。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合作和图书文献的交换。 第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美术家协会间的合作,计划期间将交换一个代表团。匈牙利代表团一人,为期十四天,中国代表团二人,为期七天。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电影艺术领域内的合作。计划期间,匈方可派1名电影艺术家参加中方的电影“金鸡奖”、“百花奖”颁奖活动,为期2周;中方将派二人电影家代表团访问匈牙利,为期一周。 第十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间的合作和经验交流。为此目的,在本计划期间,中国派二人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访匈一周,匈牙利派一人代表团访华,为期两周。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国家档案部门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六条 双方支持中国建筑学会和匈牙利建筑艺术家联合会间的合作。在交换的基础上,互相参加对方每年举办的考察活动、展览活动,并继续交换期刊和出版物;此外,为促进青年建筑师的会见,计划期间将相互邀请一名建筑系大学生参加对方国两年一届的国际大学生创作活动。 第十七条 双方支持匈牙利国际音乐演出公司和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之间的合作。 第十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民间艺术展览,为期至少四周。随展人员人数和逗留时间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将相互研究交换一个艺术团的可能性。艺术团不超过十五人,访演时间十天。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委员会间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对外友好协会和匈中友协间合作的发展。
四、通 则
第二十二条 派出方应将派出人员的简历、访问要求、外文条件至迟在到达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通知后,需将出访人员确切抵离日期、入境口岸以及所乘交通工具至少于抵达前两周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四条 派出方应在艺术团抵达前两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和节目单。 第二十五条 派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三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展品的俄、英文或本国语言的全部资料(前言、目录和照片)及基本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若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计划具体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五、财政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互派大学生、插班生、进修生和教师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互派大学生、插班生和进修生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入学及学成回国时首都至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按各自现行规定的标准和做法提供奖学金。 接待方免收学费、住宿费(匈方为中方进修生提供由匈文教部支付的租赁的住房)及提供免费医疗。 (二)互派教师:派遣方负担教师及其家属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实际教学水平,按各自有关规定支付月工资,提供单独住房、上下班交通工具并享受免费医疗和优惠药费。 第二十八条 代表团及艺术团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文化和教育代表团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托运费; 2.双方对本计划规定的来访人员提供免费住宿,负担与专业计划有关的国内交通费,提供必要的紧急医疗费,以及为代表团和短期考察团、组配备翻译; 3.匈方提供每人每天七百五十福林的膳食费(包括零用费)。中方保证膳食和发给每人每天五元人民币的零用费。 (二)互派艺术团、组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行李以及演出服装、道具、乐器等往返运费; 2.接待方负担组织演出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演出时提供饮料和点心); 3.匈方提供每人每天八百福林的膳食费(包括零用费),中方保证膳食和发给每人每天八元人民币的零用费。 4.进行商业性演出的艺术团、组及艺术家的报酬和费用,由双方演出公司直接商定。 (三)根据本计划相互寄送的印刷品、文献和资料的邮费由寄出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互派艺术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出方负担将展品运至对方第一个展点和由最后一个展点运回国内的运输费。接待方负担展品抵达后的开箱、海关手续及在其国内的运输、装卸、包装、保管等费用; 2.展品展出后的包装、装卸和海关手续费由接待方负担; 3.展品在往返途中、展览和保管期间的全部保险费由送出方负担; 4.接待方对展品负责必要的安全和保护。如展品受损时,接受方需向送出方提供展品破损的全部资料,以协助送出方向保险单位索赔。筹措上述资料的费用由接受方负担; 5.接待方提供展厅,并负担展览费和宣传费(包括印刷目录和请柬及宣传广告费); 6.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二十八条(一)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际活动的费用规定如下: 双方参加由对方国家所组织的国际科学大会、代表大会、学术会议,艺术以及其他活动的费用,将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章程办理。同时,双方将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财务上的方便。
六、结 束 语
第三十一条 本计划于签字之日起生效,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第三和第四条的有效期到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未执行的条款,只有经双方同意才能推迟执行。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在布达佩斯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比斯泰尔斯基.埃莱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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