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关于交流边防检查经验的议定书
(1996年7月16日签字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合作协议》第一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达成关于交流边防检查经验的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交流边防检查下列方面的经验:
(一)组织实施检查出入境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的经验;
(二)在边境口岸制止偷越国境,打击走私毒品、武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经验;
(三)边防检查中使用技术和专门手段的经验;
(四)培训边防检查人员的经验。
第二条
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合作协议》规定的联系办法相互交流边防检查经验。
交流经验的主要形式:
(一)双方中央和地方级别代表团本着互惠原则进行互访,了解对方的工作经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在互利的基础上,互派官员学习双方在合作方面的经验;
(三)经双方同意,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交流经验。
第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1995年8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合作协议》相同。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公安部代表 边防总局代表
李纪周 尼古拉耶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