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关于档案领域的合作协议
(1999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扩大两国外交部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外交部档案部门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发展两国外交部档案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就两国外交部档案部门已向社会开放的和即将开放的外交档案交换信息。
第三条 双方将按对方感兴趣的选题相互协助查找和复印上述已开放的档案,所需费用由请求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将根据对等原则交换载有公布档案史料的期刊,及其它档案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将创造条件,共同公布档案,组织两国关系档案史料展。进行上述活动的条件和费用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双方将就两国外交部档案工作的共同问题进行交流与磋商,并就本协议的执行情况交换意见。具体时间、参加人数和讨论方式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本协议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伊万诺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