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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
(*注:1994年9月3日签字并于1995年10月1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为了明确和确定中俄国界西段边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俄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在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俄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国界西段边界线走向如下:
中俄国界西段第一界点是中俄蒙国界西端交界点。该界点在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的奎屯山山顶41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塔万博格多乌拉4082.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36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08.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8公里,俄罗斯境内351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511.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9.4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中俄国界西段边界线沿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的分水岭大体向西行,经过31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31.1米高地)、345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那斯山3440.7米高地),至第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脉的分水岭上,位于中国境内卡拉迪尔33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18.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4.4公里,中国境内295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93.0米高地)东北约9.6公里,俄罗斯境内253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47.0米高地)以南约10.2公里。
上述中俄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上述用红线标绘中俄国界线的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俄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界山的分水岭的确切位置,根据本协定第四条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俄国界线沿分水岭行。该分水岭的确切位置等中俄勘界时具体确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交界点将由该三国另行确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俄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七条 在边界地带实地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勘定的中俄西段国界线的位置,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第八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订于莫斯科,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缔约双方已互换批准书,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附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钱其琛             科济列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