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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一致认为,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俄关系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全面落实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推进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的可靠保障。进一步加强中俄战略协作,扩大和深化双方各领域的互利合作,不断充实新的内容,提高质量和水平,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表示,将根据条约的原则和精神,继续增进政治互信,深化经贸合作,扩大人文及其他领域的交往,使两国各领域的互利合作不断取得实际成果。
双方决心采取积极步骤,做好以下工作:
一、政治领域
(一)通过年度互访、定期通话、互致信函和在国际会议期间会晤等方式保持和加强两国领导人的频繁接触与交流。
(二)完善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更有效地促进双边各领域合作的发展。积极利用两国总理热线电话,及时讨论和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将民用航材的研发与生产、农业、生态、劳务及移民等问题纳入总理定期会晤机制的工作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分委会或工作组。加强部门间的磋商,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项目作深入的前期研究。
(三)继续研究建立中俄高级别年度安全磋商机制问题。
(四)坚决支持对方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问题上采取的政策和行动。俄方将一如既往地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支持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不接受“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不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其它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俄方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支持俄方为打击车臣恐怖势力和分裂势力所作的努力。
(五)2005年签署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继续对两国边境地区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
(六)加强两国议会交流与合作可以促进双边关系起到重要作用。双方支持中国全国人大与俄罗斯联邦会议成立两国议会合作委员会,并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交流,加强议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互访,举行议会友好小组成员年度会晤。
(七)通过签署省州合作协定、积极开展代表团互访、举办推介会和展览会及其他一切有利于全面拓宽中俄地方互利交往的形式,继续推动两国地区合作。
(八)发展和加强两国政党和社会团体的交往,推动互访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宣布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年”,200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年”活动。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国家展览会,200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国家展览会。
(十)根据对等原则,加快解决两国已有外交领事机构及在广州市和叶卡捷琳堡市、在哈尔滨市和符拉迪沃斯托克市新设领事机构的地皮问题。
(十一)继续就两国在对方境内的外交房产问题进行磋商。
(十二)尽快签署两国政府移民问题合作协议,保证中俄移民问题联合工作组2005年开始运作。就完善两国公民出入境制度举行磋商。
(十三)2005年底前通过在华修建、修缮、维护苏联红军烈士墓和军事纪念物的共同方案并予以落实。
(十四)两国外交部合作编辑出版1949年至1955年双边关系文献汇编,并就联合出版20世纪中俄关系文件继续开展工作。
(十五)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在年度交流计划基础上继续积极开展工作。
二、经济领域
(一)贸易合作
双方重申,经贸合作是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采取必要和协调的步骤,拓宽互利合作领域,确保双边贸易额进一步增长。
1、确定双边贸易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优化中俄贸易商品结构并使其多样化,提高先进机械技术产品的比重,为此双方决定:
(1)努力协助两国相关企业和公司在通讯设备、船舶、家电、信息技术产品、火电、水电及核电能源设备生产,采矿设备生产,民用航材、汽车和发动机制造,研发和应用高新技术等领域开展合作。积极落实合作建设浮动核电站项目。
(2)保证中俄企业和公司平等参与对方举办的有关设备供应和设施建设的国际竞标,并确保参与条件的透明度。
(3)加强在相互提供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利用租赁等方面的合作。
(4)协助两国企业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3、创造条件使双边贸易中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为此双方决定:
(1)经常交流双边贸易敏感商品的贸易状况信息,并根据需要举行磋商。
(2)加大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的工作力度,通过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单方面采取有损对方利益的行动和限制性措施。
(3)就减少各自国家贸易壁垒问题举行磋商。
4、进一步发挥两国实业界在经贸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成立中俄企业家理事会并吸引两国大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中小型企业和公司参加。
5、加强双边贸易商品检验检疫合作,推动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证书互认。
6、开展反垄断政策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领域的合作:
(1)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俄联邦反垄断局就竞争政策、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广告监管问题举行年度磋商。2005年签署两局合作协定。
(2)上述两局定期交换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3)上述两局会同其边境地区下属机构就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具体案件开展合作。两局边境地区下属机构研究签署合作协议。
(二)投资合作
双方认为,投资合作是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决定推动重大项目的实施,加快经贸合作的进程。
1、定期举行中俄投资促进会议。协助两国企业参与在中国或俄罗斯举办的投资项目推介会,促进两国企业加强交流和往来,探讨投资合作的多种方式和途径。
2、利用两国主管部门业已建立的相互协作关系,加强投资合作的信息交流,支持两国企业落实已商定的大型投资项目。
3、协助两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制造、油气和矿产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林业资源开发和木材深加工、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鱼产品和海产品捕捞及加工等重点领域选择投资合作项目,并协调落实。
4、通过相领地区投资和联合生产领域的合作充实经贸往来。
5、确定两国企业感兴趣的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的项目。
6、支持中方企业参与俄东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发展计划。
7、协助两国企业在俄罗斯境内,特别是在远东和东西伯利亚投资进行森林采伐,开办锯材、建材、家具、纸浆生产、造纸和其他木材产品加工的合资企业。
8、通报投资环境及现行法律中有关涉及两国企业界投资活动部分的变化。
9、结束两国政府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谈判并签署文件。
(三)能源合作
双方认为,能源合作对两国经贸合作顺利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是有前景的合作方向。双方决定:
1、推动落实中俄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项目,包括中俄原油管道建设项目,以及在两国境内共同开发油气田。
2、两国政府主管部门在双方政府审议《从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州科维克金凝析气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韩国修建管道以及开发科维克金凝析气田的国际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对科维克金天然气项目的实施前景进行评估。
3、支持在互利基础上扩大通过铁路从俄罗斯向中国运输原油,以使年供应量2005年达到不少于1000万吨,从2006年起至少达到1500万吨。
4、研究签署两国政府在石油、天然气工业领域开展合作的基本原则协定。
5、鼓励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从俄罗斯向中国输出电力的合作。
6、鼓励和支持俄罗斯公司参与中国现有电站的现代化改造、新建电力项目的设备配套竞争。
7、促进在煤炭开采、加工和利用领域的交流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
(四)核能合作
1、中方欢迎俄方企业以先进的技术和互利合作的条件,积极参与中国核电市场竞争。
2、积极推动和落实核电站建设、气体离心铀浓缩厂四期工程方面的商业合作,进一步扩大核科技合作。
(五)科技合作
1、加强双方在先进科技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航天、核能、生物工程、化学、计算机、信息和新材料等领域的合作,对提高中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确保落实两国科技合作计划框架内的项目。支持建立联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
3、鼓励双方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2005年底前启用中俄莫斯科“友谊”科技园一期工程,并于2005年底前作出建设该科技园二期工程的决定。
4、2005年底前落实浙江省中俄科技合作园的发展计划、在当地进行新型工业生产的计划;2005年通过该科技合作园未来3-5年的发展规划。
5、采取综合措施提高中国烟台市中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经济效益。
6、开展两国重点科研机构的交流。
7、加强两国在军转民和技术创新领域的合作。
8、共同研制预防、诊断和治疗高危险病毒性疾病的有效方法。
9、促进新一代全球信息网中俄段的建设。
(六)交通运输合作
1、促进签署两国政府就中国外贸转口商品过境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运输合作和互助协定。
2、促进签署中国、俄罗斯与蒙古政府间过境运输框架协定。
3、促进两国在铁路货物运输方面的合作,包括两国铁路原油中长期运输,实现铁路运量持续稳定增长。
4、共同推动并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政府间国际公路运输便利化协定》。
5、促进建立双方感兴趣的、穿越中俄两国境内的国际运输走廊,保障欧亚地区的货物运输。
6、开展水路利用及水利设施领域的合作。
7、2005年前将“绥芬河-波格拉尼奇内”和“珲春-克拉斯基诺”公路口岸的工作时间改为全天24小时工作制。
8、进一步提高中俄边境口岸的工作效率。制定满洲里-后贝加尔斯克、绥芬河-格罗杰克沃、珲春-马哈林诺铁路口岸中长期发展规划。
9、继续开展两国铁路信息系统合作。
(七)民用航空材料和航空技术合作
1、在未来三年内,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项目,切实落实两国在研制、生产民用航材领域的合作计划,交流民用航材制造领域的新技术。
2、按照中俄民用航材合作计划,在市场需求的前提下,为两国企业联合研制生产新型民用航空产品的有关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3、继续就俄向中国出口俄产飞机发动机带动的25兆瓦以下燃料传输设备、火力发电厂使用的燃气涡轮机组问题进行磋商。
(八)航天合作
1、在全面及时落实中俄2004-2006年航天合作计划及之后数年航天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两国航天领域的合作。
2、从中俄航天合作的长远利益出发,确定和进一步协商航天领域一个或多个大型合作项目,并在今后共同实施。这些项目应符合两国利益及各自国家航天计划确定的任务。
3、为双方在航天领域的合作创造良好的财政经济和组织条件,包括尽快落实已签署的合同及建立生产民用航天器的合资企业。
4.分别在北京和莫斯科成立两国航天部门代表处,加强协调与协作,促进中俄航天合作的全面深入发展。
(九)通信与信息技术合作
1、巩固和扩大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包括产业合作、信息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双方继续支持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水平,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入中国通信服务市场。俄方将尽快提出具体方案。
2、发展中俄国有卫星通信企业(俄卫星通讯公司和中国卫通集团)在卫星通信领域的合作。
3、2005年底以前确定中俄边境地区电视和立体声调频广播电台频率协调的技术标准和协调原则,并继续协调卫星通信频率。就解决边境地区陆地移动通信站共同使用900兆赫兹波段的问题举行磋商。
4、促进制定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远程教育领域的中俄信息技术合作方案。
(十)金融和银行信贷合作
1、继续磋商解决相互金融需求问题。
2、确保全面落实1996年4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外汇监管领域的合作及互助协定》、1997年12月1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与俄罗斯联邦联邦货币和出口管理局关于开展合作和相互协助的议定书》。
3、两国税务总局磋商签署就遵守税法问题开展合作和交换信息的协定。
4、开展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领域的合作。俄罗斯协助中国加入包括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在内的国际反洗钱组织。定期就欧亚反洗钱组织按照金融特别行政工作组模式开展的工作进行磋商。
5、促进落实《2002年8月22日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的纪要》(2004年9月24日签署),将目前在中国黑龙江省黑河市和俄罗斯阿穆尔州布拉格维申斯克市试行的边贸本币结算办法推广到整个中俄边境地区。
(十一)环保合作
1、继续在共同监测跨界河流水质方面开展合作,并考虑制定关于在跨界水保护领域合作的政府间协议。
2、加强中俄环境保护联合工作组框架内的合作,包括对界河水体污染的监测,在跨界保护区共同采取措施,进一步发展地区一级特别自然保护区网。
3、落实2003年5月2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海洋领域合作协议》。鼓励两国国家主管部门和相关海洋单位在海洋政策、海域使用、海洋环保、研究和开发海洋自然资源、减灾防灾与保护海洋生物多样化、大洋与极地等领域的合作。每年就世界海洋研究和利用领域的合作召开联合工作组会议。
4、双方专家就共同改善哈巴罗夫斯克市附近水文状况尽早开始磋商,共同寻找解决办法,争取尽快制定相关政府间协定。
5、加强在区域性和全球性水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组织方面合作。
6、就白令海中央海区明太鱼资源的管理措施问题协调立场。
(十二)林业和木材工业合作
1、落实2000年11月3日签署的两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协定》框架内的具体项目和规划。
2、发展森林资源利用和更新、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领域的长期经济和科技合作。
3、制定综合措施,加强合作,监督非法砍伐。
(十三)农业合作
1、两国农业部在作物栽培、畜牧业、家畜疾病防治、食品工业、加工工业以及渔业领域开展合作。
2、2005年制定和通过中俄农业、食品工业和渔业合作计划。
(十四)地方和边境地区合作
1、支持中俄边境地区省、自治区和联邦主体领导人就发展边境地区合作问题开展积极交流。
2、协助俄罗斯有关联邦主体与中国南部和东部省份建立并开展直接联系。
3、完善边境基础设施建设(口岸、海关、运输、银行结算等领域)。
三、人文领域
(一)教育合作
1、相互支持汉语和俄语教学。2005年签署两国政府相互支持在对方国内开展汉语教学和俄语教学的协定。在对等基础上协助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黑龙江大学俄语中心,莫斯科国立矿业大学、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和远东国立大学汉语中心的工作,包括上述中心在对方高校组织培训班。
2、制定2008年前的中俄教育合作计划。
3、继续就建立中俄高校联合研究生院开展工作。
4、继续在对等基础上每年相互组织中小学生健康夏令营方面的活动;相互协助中国有俄语教学的学校与俄罗斯有汉语教学的学校(优先考虑中俄边境地区的学校)建立和开展直接交流。
5、每年举办中国和俄罗斯高校教育展。
6、继续开展远程教育方面的合作,建立介绍俄罗斯高校教育的中文网站和介绍中国高校教育的俄文网站。
(二)文化合作
1、双方将根据“相互尊重、真诚合作、友好协商、相互对等”的原则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
2、加强在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的合作,定期轮流举办文化月、文化周、电影节、图书展,互相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合作拍摄电影。自2005年起,依次在俄罗斯和中国每两年举办一次中俄图书交易会。自2006年起,每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文化日和电影节,在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日和电影节。
3、共同在中国出版带插图的俄语百科全书和在俄罗斯出版带插图的中国艺术百科全书。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出版物,并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积极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4、2005年签署两国政府在中国建立俄罗斯科学文化中心和在俄罗斯建立中国文化中心的协定。上述中心于2007年启用。
5、组织民族歌舞、音乐、戏剧、芭蕾、杂技团体及个人交流,协助参加巡回演出、艺术节及其他文化活动。
6、开展造型艺术领域的合作,包括相互举办展览、组织艺术家、民间艺人和艺术理论家代表团互访等。
7、促进两国重点图书馆、博物馆、历史文物保护和修复机构的直接合作。
8、研究开设面向俄罗斯的中国电视俄语卫星频道和面向中国的俄罗斯电视卫星频道问题。
9、开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文化合作。
(三)卫生合作
1、支持两国特别是邻近地区在卫生防疫方面和传染病控制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建立中俄卫生部门领导人会晤机制。
2、2005年签订两国政府关于中国中医专家办理在俄行医许可程序的协议。
(四)体育合作
1、根据中俄部门年度计划开展两国体育合作。
2、自2006年起,依次在俄罗斯和中国举办“中国-俄罗斯”青少年运动会。具体事宜由两国体育部门商定。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合作
续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俄罗斯联邦劳动和社会发展部谅解备忘录》,并在该备忘录框架内继续开展双边合作。
(六)中俄主要宗教教派间开展对话与合作。
四、国防、救灾、司法和执法领域
(一)军事合作
1、扩大和深化双方在军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保持两军高层领导互访,扩大两军多层次交往,完善两军总参谋部定期战略磋商机制。
2、研究可行措施,深化军事领域信任。尽快签署两国政府相互通报弹道导弹发射的协议。
3、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发展两国军事技术合作。
(二)执法合作
1、继续开展打击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流通领域的合作。
2、继续定期召开中国边境地区公安部门和俄罗斯边境地区内务部门会议。
3、积极探索开展中国公安部和俄罗斯内务部在警察教育训练领域的合作交流。
4、研究两国主管部门就完善通行证防伪技术、在护照签证中应用生物测定技术等问题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三)司法合作
1、加强中俄司法部门的相互协作,包括授予中俄边境地区司法机关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就办理民事、家庭、刑事和其他案件提供司法协助问题可以直接进行联系的权力。
2、完善在司法协助、民事、家庭、刑事和其他案件、法律关系方面开展合作的法律基础。
(四)救灾合作
1、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救灾互助协定》,制定该协定2005年的共同实施计划。
2、在上述协定合作框架内,开展救灾领域的信息交流,进行救灾人员交流和相互培训,加强两国边境地区的救灾合作,建立以预防火灾等自然灾害为主的灾害信息交流、联防和协同行动的救灾工作机制。
3、研究建立中俄紧急情况联合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可能性,运用高科技完善火灾应急系统,包括利用水陆两用Бe-200ЧC飞机,利用遥感探测系统早期发现森林火灾和水灾等。
4、2005年落实中国第二军医大学与俄罗斯紧急救灾部全俄急救和辐射医学中心的共同课题,研究强电离子射线对基因功能变化的影响。
5、2005年研究组织中国专家赴俄罗斯紧急救灾部国家防火局研究院和俄罗斯救生员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和提高专业技能的可能性。
6、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多边救灾协定。
五、国际领域
(一)加强在联合国各机构,特别是在安理会和联大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密切协调与合作,共同致力于防止和和平解决地区危机与冲突,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打击非法贩毒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建立有效和可靠的国际安全稳定体系和提高联合国安理会、联大及其他联合国主要机构的效能及其适应新形势的能力。
(二)巩固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中亚安全与稳定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独特作用。
(三)加强在东亚地区的相互协作:扩大政治对话、经济合作、民间和文化交往。中国积极支持俄罗斯参与地区多边合作,参与“亚欧”对话机制,支持俄罗斯与亚洲合作对话建立联系,愿与俄方就东盟与中日韩(10+3)及中日韩等合作加强沟通。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相互支持,协调行动。
(四)在双边和多边范围内就巩固国际安全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密切协调行动,包括筹备2005年核不扩散条约评估大会。共同推进中俄关于防止向太空部署武器的国际法律协议计划。
(五)俄罗斯协助中国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和瓦森纳安排。
(六)保持经常磋商,就重大国际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和协调立场;制定并落实两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联合行动或同步措施。在各个级别上密切协调对外政策。双方为此举行最高级别磋商、两国外交部磋商、通过其他外交途径磋商(两国在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团及驻第三国大使馆),以及两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磋商。磋商的主要问题如下:
1、战略稳定问题。
2、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决议,提高联合国维和行动能力,完善联合国维和机制;维护并加强联合国及安理会的作用及权威,加强联合国与区域及次区域合作组织的合作。
3、在联合国领导下制定应对全球危机和21世纪挑战的统一有效战略,推动实现联合国千年宣言倡导的目标问题。
4、裁军、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与不扩散方面的迫切问题。
5、筹备2005年联合国大会高层全会(“2005年峰会”)问题。
6、2005年庆祝联合国成立六十周年问题。
7、联合国可能通过纪念各国人民反希特勒法西斯联盟取得历史性胜利的文件以及宣布5月8-9日为纪念与和解日等问题。
8、反恐问题。
(1)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继续研究签署打击“三股势力”中俄政府间协定问题。
(2)每年举行副处长级的中俄反恐工作组会议,双方执法机关和情报部门代表参加。
(3)中国、俄罗斯和中亚国家加强协调与合作,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共同打击“三股势力”,并应对危及中亚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新威胁和新挑战。
9、重大地区问题(伊拉克、朝鲜半岛核问题、阿富汗、中东问题及调解等)。
10、上海合作组织的基本活动方向。
11、亚太地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