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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联合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一致认为,保持和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和加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二、双方高度评价一九九二年第一次中俄高级会晤以来两国关系充满活力的顺利发展,并认为两国已具有新型的建设性伙伴关系,即建立在和平共处各项原则基础上的完全平等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既不结盟,也不针对第三国。
三、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中俄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决心面向二十一世纪,把两国关系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并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利用中俄合作的巨大潜力,为促进两国国内改革和发展经济的重大任务以及在亚太地区和全世界建立持久和平提供有利的条件。
四、为进一步确立新型的相互关系,从两国关系的远景出发,双方决心采取积极和全面的步骤:
(一)在政治关系方面
--以和平共处各项原则为基础,从社会制度和观点的不同不妨碍各个领域关系的发展这一共识出发,始终如一地维护和发展长期睦邻友好的相互关系,保持经常和多方面的对话,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坦诚、信任和考虑相互利益的精神解决出现的问题;
--严格遵守中俄国界协定,公正合理地解决遗留的边界问题,按期完成勘界立标工作,巩固两国边境地区友好、睦邻、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局面;
--考虑到两国国内的特点和相互尊重各自自由选择其发展道路的权利,磋商和相互介绍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完善和加强双边关系的条约法律基础。
(二)在经贸和科技关系方面
--最大限度地利用地缘优势和经济的互补性的优势。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逐步实现向符合国际规范的经济关系形式的过渡,优先考虑发展法律、财政信贷、交通和信息方面的合作;
--积极探讨经贸合作有前景的新领域,制定并实施科技领域的长期合作规划;
--提高合作档次和质量,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重大项目合作比重;
--完善对外经济立法,实现商业活动规范化;
--采取措施更积极地发展中俄两国地区之间的合作。
(三)在军事政治领域
--始终遵循互不将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和互不使用武力,特别是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
--继续和扩大不针对第三国的交流与合作,这种交流与合作是根据各方的有关政策及其国际义务,以及地区和全球稳定与安全的利益进行的;
--努力加速制定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在协定基础上,把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减少到同两国长期睦邻友好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使保留在边境地区的军队只具有防御性。
(四)在国际关系方面
--互相视对方为在多极世界体系正在形成条件下维护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因素的大国,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相互合作,包括在解决全球性问题上的合作;
--相互进行磋商与合作,为建立稳定、公正与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作出贡献,认为该秩序应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并规定:
--承认世界的多样性和各国之间的差异,
--平等合作,不受歧视地参与国际事务,不允许进行扩张,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建立对立的政治、军事、经济集团,
--根据国际法准则,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和平谈判、对话协商解决争议问题,不诉诸武力,不以武力相威胁;
--加强合作,以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的威胁,积极推动全面禁止核试验的谈判,以尽快签订有关条约,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延期和使尚未加入的所有国家加入这一条约;
--通过对话和磋商,促进加强亚太地区各国的相互信任与合作,以利于巩固和平、安全与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相互促进中国和俄罗斯积极参与多边经济合作,其中包括在亚太地区;
--中俄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将继续支持联合国,同其他国家一起促进增强其在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促进发展、防止和调解冲突方面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江泽民            叶利钦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