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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生效日期1996年10月3日)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本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在本协定中,第十九条所述“地方当局”一语,应仅适用于中方。

二、在本协定中,“固定基地”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其独立个人劳务设有并经常使用的固定场所。

下列经授权的代表,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1995年1月1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项怀诚                         林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