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合作原则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基于建立和发展平等互信伙伴关系的愿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的促进各领域合作发展的协议;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
为进一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的相互理解,推动彼此的全面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就本协定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系指白俄罗斯共和国各州执行委员会和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
二、“主管机关”在中方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白方系指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积极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双边合作的发展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为此,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可视需要进行接触。
第三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可就缔约双方法律规定属于地方事务的有关问题商定合作并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相应非国际条约性质的协议。
二、缔约双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在商谈和签订合作协议时,应严格遵守本国法律及缔约双方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凡属缔约任何一方国家主权范围内事项,地方政府和执行管理机关无权处理,无权修改国家或政府及中央政府部门(在白方系指国家机构)之间的双边协定或对其提出特殊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将根据缔约双方各自法律确保执行签订的协定。
四、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就签订合作协议等事宜进行正式接触。
第四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在执行协定过程中产生争议,缔约双方国家法律又未对解决该项争议作出规定,缔约双方将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在必要情况下,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将协助妥善解决此类问题。
第五条
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将相互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达成的协议。必要时,经商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可将根据协议规定的合作项目纳入政府交流计划。
第六条
缔约双方可视情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使该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的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协定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的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本协定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杨 洁 篪 谢.尼.马丁诺夫
(签 名) (签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