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以下称“双方”),基于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平等、合作及伙伴关系的原则,为提高监察活动效能,共同致力于国家监察职能的实践,共同研究国家监察职能的原则、机制和方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一)交流监察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二)提供监察业务咨询;
(三)信息交流。
二、双方可在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内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在本备忘录的框架内进行信息和资料交流时,双方需遵守各自国家关于参与国际信息交流、保守国家机密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机密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二、如果提供信息一方不希望所提供的信息扩散,则另一方应对所得到的信息保守机密。
第三条
双方互派代表团,交流在开展监察工作、进行专业培训和提高监察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等方面的经验。双方在举办研讨会、国际会议和进行咨询等方面进行协作,交换法律资料,交流监察工作信息和方法。
第四条
双方在本备忘录的框架内进行代表团互访活动时,如无事先约定,则代表团的国际往返交通费用由派遣方承担,访问期间的住宿和伙食费用由接待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有关涉及对本备忘录中所规定条款的本国法规所作出的修改。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备忘录中各项条款。所有修改和补充条款将形成独立协议,并成为本备忘录组成内容。
第七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一方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
本备忘录于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双方对本备忘录条款解读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监 察 部 国家监察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李至伦 托济克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