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精神,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合作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
1.双方将交流各自的文化生活信息,包括在文物古迹保护方面的活动。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30人的艺术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演出。
3.中方将派一个3人民间艺人小组在摩尔多瓦举办手工艺品展销会,为期14天。
4.摩方将在摩尔多瓦驻华使馆的协助下于1997年在北京举办造型艺术展或艺术摄影展。
5.摩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民间艺术团(10~15人)参加由摩尔多瓦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民间艺术节。
6.摩方邀请一位中国歌剧演唱家参加“玛丽亚.比埃舒邀请您”歌剧明星艺术节。
二、电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电视广播公司将根据其现行的合作协议进行合作与交流。
三、体育、教育、青年
8.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体育、教育和青年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四、一般条款
9.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人员时,至迟须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懂何种外语等告知对方。
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一个月告知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10.为完成展览会的筹备和布置,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所需的材料,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运到展出地点;接待方应确保展览会的组织和安全所需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柬等做必要的宣传。
五、财务规定
11.本计划所列来往人员,包括艺术团、组、随展人员及其他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
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直至对方首都);接待方负担逗留期间的住宿,提供膳食和零用费,还将负担国内交通以及紧急医疗费。
12.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送出国负担展品运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受国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场地租金、广告费以及国内运输费。展品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接受国必须向送出国提供有关展品在其国内受损情况的有关材料,以便送出国向保险公司索赔。
13.派遣方负担艺术团的布景、道具、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接待方负担演出所需的费用。
14.明文规定外的其它交流项目的费用负担办法由双方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六、最后条款
15.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它活动和交流的可能性,包括经双方同意由派出方提出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活动。
16.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摩尔多瓦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波波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