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乌克兰国家出口管制局关于相互出具进口证明文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乌克兰国家出口管制局,以下称为“双方”,为促进中乌双边受国家出口管制并需要进口证明的高技术与高技术产品贸易和国际转让,就双方受出口管制的物项和技术贸易相互出具进口证明文件事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根据两国有效的法律,除军品之外的所有受国家出口管制的物项和技术(以下称为“物项”)将属于本协议管辖范围之内。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经中国政府授权出具进口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
该文件的正式名称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内容包括进口商、出口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合同号、合同签字日期、进口商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商品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向第三国转口的承诺。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代表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后生效。该文件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到乌克兰政府授权部门有效。
如根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交货条件需出具进一步的担保或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可相应增加这种担保或承诺。
第三条
乌克兰国家出口管制局是经乌克兰政府授权出具进口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
该文件的正式名称为《国际进口证明》。
《国际进口证明》是确认乌克兰进口商将物项进口到乌克兰,以及未经国家出口管制局的同意,不向第三国转口的文件。
内容包括进口商、出口商、编码、物项名称、物项描述、数量、物项金额和付款货币。
《国际进口证明》由乌克兰国家出口管制局局长或副局长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后方可生效。该文件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部门有效。
如需乌克兰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证明进口物项将用于已列明的用途,该证明可作为进口证明的附件或单独文件。
第四条
《最终用户证明》将用于保证进口到乌克兰的物项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证明》中最终用户将确认物项最终使用(安装)地点和使用(安装)目的,确保这些物项不将用于证明文件上列明的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并确保未经乌克兰出口管制局同意,不允许转用于乌境内的其他商业活动或转口到第三国,同时根据合同或物项出口国的要求,确保进口物项符合其他条款。
内容包括:用户及其地址、出口商及其地址、物项名称、物项描述、物项最终使用(安装)地点和使用(安装)目的;确保这些物项将不用于证明文件上列明的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并确保未经乌克兰出口管制局同意,不允许转用于乌境内的其他商业活动或转口到第三国,同时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和义务,确保进口物项符合其他条款。
最终用户通过其企业、研究院或组织的形式出具《最终用户证明》。最终用户负责人将签署最终用户证明,并加盖企业、研究院和组织的印章。
第五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规定出具协议中提及的文件。
第六条
双方将就协议交换信息,并解决出现的问题。
双方相互提供的证明样本、被授权签发上述文件的有关政府授权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姓名及被授权签署证书的人员姓名、职务、签字手迹以及用于证明的专用印章式样见附件。如上述各项内容有任何变化,双方将及时通过正式渠道通知对方。
第七条
在解释和应用本协议中出现的争执,双方将通过磋商和谈判进行解决。
第八条
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协议并形成单独文本,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之后将自动延长另一个1年期。任何一方可以在第一个5年期满或在任何一个延长的1年期满之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本协议于二○○三年十月十四日在北京签署。本协议分别用中文、英文和乌克兰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如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乌克兰国家出口管制局
代 表 代 表
张志刚 列格伊达.亚历山大.谢尔盖耶维奇
(签 字) (签 字)